京国税[1996]11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价费用项目清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6-25
摘要:一般纳税人1996年8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并已到货验收入库,于1996年11月底以前取得本市销货方一般纳税人1996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自制“清单”,其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准予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价费用项目清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6]111号       1996-06-2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列资料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1996年8月1日起,在我市统一使用我局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项目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局负责发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税人)不得自制。从1996年8月1日起,企业自制的“清单”一律停止使用。为区别其他表、单,市局统一的“清单”在上方中央套印古币暗徽,在紫外线灯照射下呈红色。

  二、开具“清单”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7号,市局京税一[1994]20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开具。

  三、鉴于“清单”样式全国未作统一规定,本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外省、市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清单”,凡其填开内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57号通知要求的,其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准予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四、一般纳税人1996年8月1日以前的购货业务并已到货验收入库,于1996年11月底以前取得本市销货方一般纳税人1996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自制“清单”,其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准予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五、“清单”的发售,结算方法按目前发票的管理方法进行。工本费按我局报市物价局备案的每本6.00元/本发售。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协调解决。

  附件: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和北京市增值税专用发票价外费用项目清单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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