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融业营业税政策研讨会会议纪要》学习点评

来源:萍乡地税 作者:陈萍生 人气: 时间:2013-11-14
摘要:根据省地税局劳务税处2010年调研工作安排,由厦门市地税局牵头,福州市地税局、莆田市地税局共同参与,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调研。2010年11月23日在厦门召开专题政策研讨会,省地税局劳务税处...

    根据省地税局劳务税处2010年调研工作安排,由厦门市地税局牵头,福州市地税局、莆田市地税局共同参与,对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调研。2010年11月23日在厦门召开专题政策研讨会,省地税局劳务税处、福州地税局和莆田地税局税政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省地税局叶木凯副局长到会指导。现就研讨会议纪要如下:
    相关政策—— [新闻公告福建省金融业营业税政策研讨会纪要

    一、关于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四条规定,对金融企业应收未收贷款利息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如下:
   (一)凡贷款合同(或合约,下同)已约定应付利息日期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以贷款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对没有约定应付利息日期的应收未收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陈萍生点评:原财税[2002]182号(已废止)规定,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按照2009年1月1日新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新《实施细则》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福建地税的会议纪要,实际上恢复执行了原财税[2002]182号政策规定。

    二、关于转让股票营业税问题
    (一)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股票,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中“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转让”缴纳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

    对个人转让股票按照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暂免征营业税。

    (二)纳税人转让股票按其取得股票的不同渠道分别确定计算营业税的买入价:
    1.纳税人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股票,以实际购买成交价为买入价;
    2.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
    3.纳税人以可转债转股方式取得的股票,以购买可转债的实际价格为买入价。

    (三)单位或者个人将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
    陈萍生点评:“金融商品转让”属于营业税税目中的“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原营业税政策规定,只有金融企业从事该项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买卖金融商品暂不需要缴纳营业税。2009年新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由于上述规定是指所有“纳税人”,不再局限于“金融企业”,因此,税务机关认为除金融企业之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也是“金融商品(有价证券)转让”的纳税人。但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也就是说,除个人以外,自2009年1月1日起,非金融企业的单位从事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也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因买卖股票的单位较多,福建地税认为有必要就这一问题进行明确,考虑到取得股票的方式很多,有原非流通限售股(大小非)、新股限售股、在二级市场打新股或买卖股票等,会议就股票买入价划分为三种情况予以明确,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厦门地税后来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的形式对外发布,值得借鉴,我们希望江西地税也能就这一问题进行明确。

    三、关于金融机构代客理财营业税问题
    金融机构代客理财,凡是以其自身名义开设账户,买卖金融商品的,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凡是以单位客户名义开设账户,买卖金融商品的,对单位客户取得的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经纪业”征收营业税。

    陈萍生点评:目前,金融机构代客理财的业务越来越多,许多单位都有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对此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如何征收营业税,一致存在不同的看法。因为单位和个人购买理财产品获取的收益仅仅是到期兑付利息,许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也认为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实际上,购买理财产品获得的收益率收益,不是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他是购买者将资金交付他人(金融机构或其他受托人)代为理财的一种行为,理财人将这部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获得的收益,然后再分配给购买人的一种理财活动。

    福建地税会议纪要将金融机构的理财活动从理财主体角度划分为两种形式:金融机构自身名义理财和客户名义理财。前者按按“金融保险业——金融商品转让”征收营业税;后者按实际收取的手续费按“金融保险业——金融经纪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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