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的3个方向

来源:华税教育 作者:田志伟 金胜 人气: 时间:2022-03-04
摘要: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个人所得税在公平性方面表现较好,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作出重要贡献。

  个人所得税是推动共同富裕目标实现的重要政策工具。未来应当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更好地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个人所得税助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当前个人所得税在公平性方面表现较好,为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作出重要贡献。

  更加公平合理。各方数据均表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60000元/年的费用扣除标准使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集中于少数的高收入群体,免除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体现了对后者的照顾。同时,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精准发力,使各类纳税人的生计费用均得到较充分的扣除。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增设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改变了长期以来生计费用扣除“一刀切”的局面。将家庭成员、住房以及医疗支出等因素纳入生计费用扣除的考量范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进步,使之更加公平合理。

  再分配效应加强。个人所得税采用多级超额累进税率设计是国际上的主流做法,这样的设计可以让收入多的人缴纳更多税款,增强税制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2018年之前,个人所得税采取分类征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实际效果,不利于其发挥收入调节功能。例如,总收入相同的两个纳税人,仅仅由于收入类型不同,两者的税负差异可能较大;同时取得多类所得的纳税人,收入可能高于另一位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但缴纳的税款却少于后者。现行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上述问题,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进步。有大量学术研究表明,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模式后,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明显加强,更有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劳动人民获得感增加。2018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为了实现政策的过渡衔接,允许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21年12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本应于2021年底到期停止执行的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延续两年至2023年底。该政策的延续实施,对于广大工薪阶层而言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国务院预计,此次延续年终奖优惠等三项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将形成减税1100亿元。这一政策有利于缩小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差异,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在我国,资本要素与劳动要素在市场环节的收入分配呈现出向资本倾斜的态势,这也是现阶段居民收入分配不甚合理的重要起因。当前劳动所得税负相对较重,而资本所得的税负相对较轻,如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最高适用税率为45%,生产经营所得的最高适用税率为35%,而财产转让、股息红利等所得的适用税率仅为20%。在此背景下,延续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减轻劳动所得税负,体现对劳动致富的支持与鼓励,增强劳动人民的获得感,使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要素收入分配方面更加公平。

  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还有利于我国吸引国际高技术人才,更好地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要求在发展中兼顾公平。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端人才,而个人所得税税负是国际人才竞争中的重要因素。延续年终奖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为取得较高金额年终奖的高技术人才提供较为可观的减税优惠,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我国税制的国际竞争力。

  未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方向

  适当拓宽综合所得涵盖的所得范围,逐步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计征。虽然现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相较于旧税制更加公平,但仍有较多所得类型采用分项计征方式。此外,当前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主要是劳动所得,资本所得仍以分类征收为主,且适用的税率相对更低。然而,真正意义上的富人往往以资本增值作为其最主要的收入形式,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难以形成对高收入群体的有效调节。因此,从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来说,未来有必要进一步拓宽综合所得涵盖的所得范围,尤其是考虑逐步将资本所得纳入综合计征范围,才能使纳税人的税负更加公平。

  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与征管制度。目前个人所得税已经引入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初步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特征因素,但仍采取个人申报方式进行征收管理,这种征管方式终究无法准确反映家庭收入状况与生活负担。未来应当进一步研究家庭申报制度在我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设计合适的征管流程办法,尤其是解决家庭成员认定的问题,逐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征税模式,强化个人所得税在家庭收入再分配领域的调节能力,更好地实现家庭层面的共同富裕。

  完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强化专项附加扣除的收入再分配效应。首先,当前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虽然将家庭特征因素纳入税前扣除之中,但所涵盖的内容范围仍较窄,未来可以考虑将教育之外的子女抚养成本,如将0~3岁婴幼儿的养育成本纳入扣除范围。其次,我国现行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的制度设计对纳税人生计费用的识别比较粗糙,未来可以考虑更精细化的设计,例如根据纳税人赡养老人的数量、年龄或健康状况等因素,设计差异化的扣除额度。最后,低收入纳税人通常没有足够的收入来充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额度,导致扣除福利主要由中高收入群体享受,这也是限制个人所得税发挥调节作用的重要原因。对此,未来可以考虑引入可返还的税额抵免机制等。

  (作者单位: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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