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国合[2023]2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11
摘要:自启动起草工作以来,我们专门组织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借助各类会议、培训、调研、日常业务办理等契机,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中央单位交流探讨。

  第七章 项目绩效评价与审计

  第三十九条 对处于实施期第2-3年且此前未开展绩效评价的在建项目和已完工2-3年内且完工后未开展绩效评价的完工项目,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对实施期5年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适时开展中期和实施期后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项目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绩效评价工作计划,确定评价项目,并上传外贷系统备案。次年3月底前,应当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以及评价结果应用建议按照要求上传外贷系统备案。

  绩效评价应当对项目的相关性、效率、效果和可持续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价。对于完工项目,应当对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并确定项目的综合绩效等级;对于在建项目,应当重点评价项目的相关性、效率和效果并确定项目的综合绩效等级。

  财政部可不定期抽选部分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或对相关绩效评价工作开展再评价。

  第四十条 财政部、中央项目单位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项目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审计工作,按照贷款方要求及时将有关审计报告报送贷款方,并根据审计结果落实审计整改要求。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四十二条 政府债务外贷由相应级次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还款,履行相应预算管理程序并及时偿付;政府担保外贷应当建立健全偿债风险监测机制,及时防范化解债务风险、确保还款资金来源。

  财政部门和还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还贷保障机制,明晰债权债务关系,落实还贷责任,防控债务风险。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组织债务偿还和回收工作,还款单位落实债务偿还的资金来源,并按照贷款方或财政部门的还款通知,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

  根据贷款法律文件、转贷协议依次确定还款单位。各相关还款单位应当根据债务情况、还款年限以及利率水平测算承担债务金额、制定年度还款计划,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按时足额还款。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维护与外贷系统信息同步一致的债务偿还工作台账,及时掌握各相关还款单位的应偿还债务情况,督促相关还款单位制定年度还款计划,按时足额还款,防控债务风险。

  财政部原则上提前1个月下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款通知。外国政府贷款由转贷或代理银行负责通知,抄送相关财政部门备查。

  还款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门、转贷或代理银行的通知,按时办理还款支付手续,及时足额偿还到期债务。财政部门应当在外贷系统准确填报或确认还款情况。

  第四十四条 还款单位应当结合贷款、转贷协议等法律文本,就提前还款需求与财政部门及时沟通,逐级报财政部与贷款方磋商确认相关条件。各方达成初步一致后,还款单位通过同级财政部门逐级向财政部提交提前还款申请,财政部对外办理相关手续,下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还款通知、或通过转贷或代理银行通知还款。

  第四十五条 在债务存续期间,还款单位如因实行资产重组、企业改制等可能导致产权变更、债权变更或债务转移等行为将会影响到贷款偿还的,应当事先征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同意,并就有关债务偿还安排与同级财政部门达成书面协议,保证按时偿还贷款,防止债务逃废。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还款单位,财政部门可以采取财政预算扣款、加收罚息等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并按照转贷协议约定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欠款回收。

  已确定还款单位无法偿还债务,确需政府履行担保责任、予以代偿的贷款,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足额安排资金用于还款。

  财政部门代为偿还后,依法对原还款单位享受追偿权,追回的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冲减当期支出。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还款单位应当分别做好贷款债权债务的会计和统计等相关工作,通过外贷系统准确反映债务余额及债权债务关系。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台账等信息管理,分项目登记贷款方、贷款期限、贷款类别、贷款规模、限额、提款及支付(包括额度、币种、汇率、日期)、签约日、生效日、转贷、关账、调整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 上下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项目单位之间,财政部门与转贷或代理银行之间,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实时互通和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外贷系统开展核对工作。

  转贷或代理银行按照相关要求将已发生的提款、还款明细报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外贷系统中录入和核对明细数据。

  第四十九条 项目运营单位应当在机构设置、人力资源、经费等方面进行合理配置,满足项目持续运行的需要。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负有担保责任贷款的项目运营单位、还款单位于每年1月20日、7月20日前把机构或项目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报送至同级财政部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上传至外贷系统。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贷款法律文件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和有关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加以解决和纠正,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的,上级财政部门可通过书面提示、约谈等方式进行提醒,必要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在有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新的贷款安排。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金融机构在贷款使用过程中的失信、违约等行为。

  第五十一条 项目单位和有关机构应当配合贷款方依据贷款法律文件开展的项目检查,接受财政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和有关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每三年开展全国财政系统业务工作评比表彰工作,其中下设项目管理基础工作评分子项目,定期考核项目管理日常工作以及外贷系统管理和使用情况等。对于工作开展较好、项目质量较高、定期完成信息报送的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在按照客观办法考评后,在全国范围内通报表扬。

  第五十三条 中央及地方项目单位作为项目信息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应当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国家安全信息泄露风险。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和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项目实施单位:包括中央项目实施单位和地方项目实施单位。其中,中央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实施项目的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中央企业、金融机构等;地方项目实施单位是指实施项目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

  (二)项目协调机构:是指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协商财政部等管理部门确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联合执行项目的协调机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省内跨地区、跨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的协调机构;由市、县(市、区)级政府确定的市、县(市、区)内跨行业的联合执行项目的协调机构。

  (三)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项目实施单位委托,根据项目需求,提供采购代理以及相关咨询服务的供应商。

  (四)代理银行:是指接受项目实施单位或财政部委托,为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并执行财政部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的项目转贷协议或者执行协议,提供对外联络、咨询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审核、债务核对与统计、结售汇和结算等业务的银行。

  (五)转贷银行:是指接受项目实施单位或财政部委托,将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借入的贷款再转贷给省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并负责贷款资金的提取和支付、本息和费用回收以及对外偿付等活动的受托银行。

  (六)项目运营单位:是指项目完工后继续承担项目运行职责,并为项目持续运行提供人力资源、经费等各方面支持的单位。

  (七)还款单位:承担项目最终还款责任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 外贷系统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财政部办公厅2023年8月17日印发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质量,财政部研究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暂行办法》(财国合〔2023〕22号,下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答: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开展贷款合作已有40余年。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我国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包括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新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北欧投资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累计承诺额1803亿美元,用于支持3865个项目,涉及能源、交通、林业、农业、城建、教育、乡村振兴、医疗卫生、绿色发展、自然文化遗产保护等众多领域,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资金和智力支持。

  财政部始终高度重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2002年开始研究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纳入预算管理,经过多年调整完善,形成了现行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5号,以下称财政部85号令)为基础的系列管理制度,为有效规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外贷)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推动了外贷项目提升质量,有效支持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但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对各级财政部门立足职责范围,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本着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的原则,我们启动了《办法》制订工作,旨在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开展以贷款项目为基本单元、以信息系统为管理载体、以项目管理为脉络主线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环节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程度。

  自启动起草工作以来,我们专门组织座谈会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借助各类会议、培训、调研、日常业务办理等契机,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中央单位交流探讨。在此基础上,结合近年外贷审计发现的重点问题,不断完善《办法》,提高其规范性和科学性。成稿后经两次征求有关中央单位、各省级财政部门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按程序报批后,于2023年8月17日印发。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方面内容以及着力解决哪些问题?

  答:《办法》包括十章五十七条,以外贷项目全生命周期为线索,分别为总则,项目征集与申报、备选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准备、对外磋商与谈判,项目签约与生效,项目实施,项目完工,项目绩效评价与审计,贷款偿还,监督检查,以及附则。《办法》主要着力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是着力树立全生命周期理念。《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提出,“将项目作为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受资金性质和相关管理要求影响,外贷项目尚不具备全盘纳入预算管理的条件,但必须体现健全现代预算制度的基本理念,需要进一步贯通外贷项目管理全链条,顺应预算管理总体要求。

  二是着力补齐现有制度短板。《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管理规程(试行)》(财国合〔2017〕5号,下称《前期规程》)仅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前期准备进行了规定,而项目中期实施、后期完工、还款等环节缺少与《前期规程》平行配套的制度办法。同时,近年项目管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工作要求。

  三是着力适应新形势需要和审计要求。为适应外贷项目管理及债务风险管控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办法》要求强化省级责任、优化转贷级次、严肃项目调整和取消的纪律、加强项目债务风险防范和配套资金落实等。此外,根据审计有关意见,我们在《办法》明确了新要求,如《办法》中加入了确保信息安全相关要求,为外贷项目的信息安全提供更高层次的制度保障;强调应提高预算编制准确性和执行率,强化预算对执行的控制等。

  四是着力提升信息化管理效能。“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系统”(下称外贷系统)自2015年上线以来,运行不断完善,有力支撑了项目管理活动的开展,已初具项目全流程管理雏形。配合《办法》的出台,拟对外贷系统进行进一步升级改造,扩展更多覆盖项目前中后各时期的相关功能,为外贷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信息化手段支持,并加快实现外贷系统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对接工作。

  问:《办法》和现行包括财政部85号令在内的其他管理制度的关系?

  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85号令)作为财政部部门规章,统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我部现行的《前期规程》、《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国合〔2017〕2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国合〔2019〕18号)等办法,往往各自专注某一阶段或某一领域,而非覆盖全生命周期管理。为适应新要求,《办法》统筹各环节、各方面因素,树立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意识,制定贯穿项目征集、申报、立项、准备、签约、执行、调整、完工、还款、绩效评价的全生命周期制度规范;明确各方面责任边界、规范重点环节管理,做到责任清晰、要求明确,各环节有关要求可操作、可落地,同时顺应新要求,贯彻新理念。

  为此,《办法》是在立足财政部门职责范围、坚持不突破财政部85号令等相关规定、不大幅触动现有的工作格局和程序、不改变部门之间及中央地方之间基本权责关系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着力解决制度空白或落实不到位、规定不明确或实践中不尽合理等问题。

  问:《办法》施行后,财政部打算如何贯彻和执行?

  答:一是做好《办法》宣传培训。通过财政部网站等媒体对《办法》进行宣传,主动答疑释惑,回应各方关切。利用举办全国培训等机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具体讲解《办法》。

  二是同步完善外贷系统。外贷系统是体现全生命周期理念、落实《办法》的基本载体,经过多年调整完善,目前已初具雏形,还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我们将根据《办法》以及预算管理一体化有关对接要求,抓紧推广使用外贷系统新增模块,并根据用户反馈持续完善。同时,拟起草出台系统《操作指南》,为进一步推广外贷系统使用,提高信息报送效率和质量打好基础。

  三是跟踪关注《办法》实施情况和效果。本《办法》为“暂行”办法,需结合实践不断调整完善。我们将收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特别是关注管理效果是否得到有效提升,确保财政部门监管职责得到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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