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507刑初165号 朱某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7
摘要:被告人朱某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朱某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苏0507刑初165号

  发文日期:2021-06-29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苏0507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勇,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被告人朱某勇曾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00年3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朱某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日被羁押),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俊寅律师、胡玉玲实习律师,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二部刑诉〔2021〕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雨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勇及辩护人马俊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朱某勇与朱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让上海射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位于苏州市相城区的苏州赛尔思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及苏州百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市上荣精密五金厂等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71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190万余元,其中税款人民币合计740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均已申报抵扣。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射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郦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设礼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字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鸿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艺堃物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赛尔思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6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335503.54元,其中税额合计人民币775244.11元,均已申报抵扣。

  2.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腾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侯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泽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逸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馨岗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诚讯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1082294.2元,其中税额合计157256.41元,均已申报抵扣。

  3.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界登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腾伊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源兴达精密五金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117679.8元,其中税额合计17098.76元,均已申报抵扣。

  4.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腾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荣炳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射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邻睦商贸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玮忒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市普尔新微电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价税合计1361031.49元,其中税额合计197756.68元,均已申报抵扣。

  5.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相城区黄桥庆军五金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766600元,其中税额合计111386.33元,均已申报抵扣。

  6.2015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泽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字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艺堃物资有限公司、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素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观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郦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逸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鸿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序体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市三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4份,价税合计7420354.3元,其中税额合计1078171.15元,均已申报抵扣。

  7.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市金铎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价税合计384514.56元,其中税额合计55869.62元,均已申报抵扣。

  8.2016年1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逸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玉敏鑫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169000元,其中税额合计24555.55元,均已申报抵扣。

  9.2014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射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宝缘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汉慈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馨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逸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序体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界登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腾伊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市上荣精密五金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4份,价税合计2201761.65元,其中税额合计311923.04元,均已申报抵扣。

  10.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企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艺堃物资有限公司、上海观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馨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郦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鸿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突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字圩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市阳帆喷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份,价税合计5326291.46元,其中税额合计773905.65元,均已申报抵扣。

  11.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突业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腾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射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侯略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界登贸易有限公司、上海逸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博仁精密五金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价税合计1451429.8元,其中税额合计210891.48元,均已申报抵扣。

  12.2015年7月至2015年11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艺堃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雷京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价税合计1590566.1元,其中税额合计231107.86元,均已申报抵扣。

  13.2014年1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腾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志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射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合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郦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罗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珈吴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鸿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序体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哲瀚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4份,价税合计5003325元,其中税额合计726978.82元,均已申报抵扣。

  14.2014年4月至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志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腾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射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企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艺堃物资有限公司、上海观喆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连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赐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宇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旅琴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逸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轶跃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百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3份,价税合计元11954470元,其中税额合计1736974.24元,均已申报抵扣。

  15.2014年2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志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腾伊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射旺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艺堃物资有限公司、上海企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连罡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逸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轶跃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苏州祥棋机电元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5份,价税合计2677616元,其中税额合计320471.95元,均已申报抵扣。

  16.2016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馨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京迳工贸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逸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为相城区黄桥铭铠精密五金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263031.8元,其中税额合计38218.3元,均已申报抵扣。

  17.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昆山建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合计2114924.8元,其中税额合计307383.95元,均已申报抵扣。

  18.2015年9月至2016年2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经谭某(另案处理)介绍,让上海望裕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靓千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昆山华瀚鑫精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000612元,其中税额合计145388.09元,均已申报抵扣。

  19.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人朱某勇采用上述方式,让上海志堃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腾伊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为昆山同强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1679486元,其中税额合计244027.88元,均已申报抵扣。

  另,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被告人朱某勇犯罪所得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朱某勇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勇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谭某、朱某等人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账户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朱某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朱某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勇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和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勇被通知归案后未及时供述犯罪事实,认定为坦白,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某勇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3日起至2031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二、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福龙

  人民陪审员  朴英姬

  人民陪审员  王培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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