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税发[1997]3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1-06
摘要:汇总纳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对其下属企业分摊某些特定费用(包括工资)的标准或数额等,及时传递给有关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进行及时反馈。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7]3号              1997-01-06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中央级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请认真执行。

  一、汇总纳税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须填写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汇总纳税企业减免项目表、汇总纳税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补税表。监管级次内具有管理职能的企业进行申报时,须在申报表(一)和纳税调整项目表(一)中填报本级及下属企业的汇总情况,在申报表(二)和纳税调整表(二)中填报下属企业汇总情况。

  二、按属地监管的原则进行有关企业的延伸检查。延伸检查可以采取直接检查或委托检查方式。采取直接检查方式的,必须由汇缴成员企业(规定的监管级次内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和被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采取委托检查方式的,由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委托检查通知书,被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凭委托检查通知书进行延伸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反馈给汇缴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

  三、对企业进行监管检查结束后,必须填写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检查表,将检查结果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

  四、根据有关规定,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建立与计税所得有关项目的核准制度。

  五、汇总纳税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汇总纳税企业对其下属企业分摊某些特定费用(包括工资)的标准或数额等,及时传递给有关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有关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将有关情况进行及时反馈。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

  1.委托检查通知书(略)

  2.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传递单(略)

  3.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检查表(略)

  4.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一)(略)

  5.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二)(略)

  6.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一)(略)

  7.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二)(略)

  8.汇总纳税企业减免项目表(略)

  9.汇总纳税联营企业分利股恩收入补税表(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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