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24
摘要: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是2012年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办理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单独进行汇算清缴。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须在本地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期限

  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5月31日。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法

  企业所得税由苏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直接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不再使用“汇算通”软件。纳税人要在完成2012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不得以预缴申报替代年度纳税申报。

  四、涉税事项的处理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享受相关优惠。纳税人需要享受上述优惠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可直接登录苏州地税局网站下载《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和《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等相关表证单书,也可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相关表证单书。

  五、年度纳税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资料报送要求

  查账征收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时,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十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或附表十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

  ⒉2012年度财务报表;

  ⒊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⒋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⒌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⒍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须填报电子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⒎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差额计算的,原则上在年度纳税申报前需提供由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⒏涉及政策性搬迁的纳税人,在搬迁开始年度,应报送搬迁文件或搬迁公告、搬迁重置规划、搬迁补偿协议、资产重组计划、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在搬迁完成年度,应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⒐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核定征收纳税人资料报送要求

  核定征收纳税人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如下资料:

  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⒉2012年度财务报表;

  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汇算清缴政策获取路径

  在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可通过拨打12366、登录苏州地税网站(http://sz.jsds.gov.cn/)或企业所得税汇缴一点通软件网址(http://ydt.iform.cn/index.asp)等途径获取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纳税人可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政策宣传辅导通知。纳税人也可直接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咨询汇算清缴政策或索取汇算清缴相关资料。

  以上事项,特此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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