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1081号解读:“补充通知”明确所得税年度申报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3
摘要:国税函[2008]1081号解读: 补充通知 明确所得税年度申报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格式终于确定...
国税函[2008]1081号解读:“补充通知”明确所得税年度申报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格式终于确定。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的填报说明进行了完善。

  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仍可按规定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上述文件是针对2007年度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20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继续适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本表第15列“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此外,该表“投资损失补充资料”填报说明规定,本部分主要反映投资转让损失历年弥补情况。如“按税收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与“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合计数大于零,可弥补以前年度投资损失。并且在补充资料中要求按5个自然年度填写弥补情况。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一律适用25%的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部分优惠税率,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或享受过渡优惠的企业,等等。这些企业取得的境外应税所得如何适用税率呢?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税率优惠实际上作为一项减免税在企业应税所得额中进行抵减,企业并不是直接按优惠税率计算应纳税额。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具体明确,计算第10列“境外所得应纳税额”适用的税率是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25%。

  境外所得按规定弥补境内亏损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那么,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能否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这个问题一直没有明确。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明确,境外所得应先按规定还原成含税所得,然后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再减去税法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余额用于弥补境内亏损。

  亏损企业也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规定,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那么,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加计扣除是否仍以亏损为限?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等支出,作为加计扣除额,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然后填入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9行第4列调减金额,最后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汇总到主表第15行。即使企业当年亏损,也就是“纳税调整后所得”小于零,它仍满足“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会计制度不同如何处理

  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可能会导致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不同,从而使得计算出的公益性捐赠限额不同,最终导致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不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细分

  补充说明明确,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境内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为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其中,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这里所提到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含境外所得,未曾明确。通过研读申报表可以发现,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仅指境内所得。此外,境外所得在附表六中有所反映,且一律适用25%的税率,适用税率也与是否是小型微利企业无关。因此,可以推断主表第25行就是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接受捐赠额度较大的处理原则

  企业接受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不能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新申报表填报说明规定,在附表三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接受捐赠收入已全额作为“营业外收入”填入了附表一(1)第2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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