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至全省纳税人的通告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同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件、地方教育附加。在此期间,全省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其税收征管方式保持不变。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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