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怎么交税?

来源:解税宝 作者:解税宝 人气: 时间:2018-02-20
摘要: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个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20%

  对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个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

  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2)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4)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8)上述所称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个税规定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税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税。

  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沪港通个税计征说法不正确的有( )

  A.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B.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C.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D.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D,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