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城市内的关联交易定价案例事先裁定:关联交易难定价事先裁定解烦忧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赵敬贤 姚小丹 人气: 时间:2017-01-28
摘要: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国税局对某大型集团公司的12家关联企业原料交易涉税事项开展事先裁定,出具了浙江省首例税收事项事先裁定函,这标志着浙江省对事先裁定制度的探索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据了解,由于该集团12家关联企业分散在嘉兴市各区县,不同的关联交易价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国税局对某大型集团公司的12家关联企业原料交易涉税事项开展事先裁定,出具了浙江省首例税收事项事先裁定函,这标志着浙江省对事先裁定制度的探索迈出了实质性一步。
 
据了解,由于该集团12家关联企业分散在嘉兴市各区县,不同的关联交易价格导致不同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款不好确定,而且还引发了全市各地区间的税源竞争,企业集团总部、各关联企业及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都为此感到苦恼。基于此,这份事先裁定函主要涉及该集团公司聚酯切片、PTA原料、涤纶长丝、苯二甲酸等原料交易价格,通过事先裁定,确定集团内企业在嘉兴范围内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规定浮动幅度。如某原料价格以中石化当月结算价为基础,每吨下调100元~400元,既达到了防范税款流失风险目的,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帮助企业消除了税收上的不确定性。
 
在事先裁定中,企业先提出初步意向,通过风险内控测评后,正式发起事先裁定申请。税务机关确认受理后,启动内部工作流程,将事先裁定结果书面回复企业,同时上报省局备案。审核采取专家会诊形式,由分管局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组织相关业务处室集中探讨,会同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充分论证,研究确定裁定方案。如本次在论证该集团公司关联企业原料交易定价确定原则时,以企业历年各类产品销售价格和同类产品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充分考虑市场价格、资金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等成本差异因素,实行一定区间内的浮动定价制,对项目交易出具裁定函。事先裁定发出后,嘉兴市国税局将企业纳入跟踪监控管理,指导企业进行相关涉税处理。
 
第三只眼学习心得:
 
国际反避税搞的挺热火,美国总统一换,有点摸不到如何办了! 但由于中国的地大物博,国内的转让定价调整似乎市场也是很大的,只是我们是先对外,不要先内部有矛盾,这是人民内部的矛盾。
 
但是境内的避税方式也是存在,且可能多有发生的。《2014年大企业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方案》中有提到如下的内容:
 
类型二:境内关联交易审核
 
审核要点: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低税负或处于优惠期间的企业转移利润避税。
 
1.制造企业
 
主要审核企业与享受税收优惠(先进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等)的关联企业交易的价格或利润水平是否合理:
 
(1)同种商品的关联交易价格是否低于非关联交易价格。
 
(2)利润水平是否低于行业一般水平,是否显著低于集团(上市公司)或其对应部门平均利润水平。
 
(3)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又支付技术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是否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同时从事合约研发服务。
 
(4)企业是否存在不合理归集集团的相关费用。
 
2.房地产企业
 
主要审核是否向关联方转移土地增值额或利润额,以少交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特有的税种,向上下游关联企业转移增值额避税,成为房地产企业的首选。
 
(1)房地产业务的上游或下游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包括上游的施工企业、装修企业和材料设备提供商,下游的商场、宾馆酒店、置业或物业公司等。
 
(2)是否存在受地产商控制的施工企业(构成关联企业)。
 
(3)关联交易的单位建筑成本与费用,是否显著高于其他企业的同类建筑造价或预算造价,以多开建筑业发票方式虚增施工成本。
 
(4)销售给关联方的商铺、住房价格是否明显低于非关联正常价格。
 
(5)相对土地成本,项目的土地增值率或利润率是否显著偏低。
 
3.互联网企业
 
主要审核是否将属于互联网企业的利润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到享受软件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
 
(1)享受税收优惠的关联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明显过高。
 
(2)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业务的企业的利润水平是否明显低于合并报表平均利润。
 
(3)各种关联交易的价格和交易条件是否明显区别于非关联交易。
 
(4)是否将公司已享受过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成立公司,重新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4.总部企业
 
主要审核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或不合理商业安排减轻集团整体税负, 重点关注:集团下属公司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本部利润水平亏损、微利或显著低于集团合并利润水平的企业。
 
(1)是否通过关联交易向下属享受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的子公司转移利润,以少缴企业所得税,导致总部企业利润明显低于正常水平。
 
(2)是否不收或不按正常标准收取下属公司的商标费、技术使用费、服务费、租金、利息等,以少缴营业税。总部企业容易忽视前述费用或不按正常标准收取费用,应当予以注意。
 
(3)是否将公司已享受过税收优惠的业务注入新成立公司,重新享受先进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
 
(4)属于股东投资活动的成本是否作为服务费分摊至子公司。
 
尽管现实当中我们有这样的多种风险存在,我们还是要考虑,事先裁定是不是可以解决境内关联方下独立交易原则的确定方法,在一个城市,一个省份,或者在中国境内,我们如何解决上述关联交易产生的避税行为。在没有成熟的程序规则之下,我们是不是从所得税的基本规则,即确定性规则加征管法的基本规定进行入手,还是走正常的可比分析并经省级或国家级主管机关确定呢?这些问题存在是有的,但是我们如何解决,还是要有一些关联交易的规则进行明确引导才好,而不要简单化的按裁定的方式进行个案式的处理,由此规则会乱,标准也会乱,即有了涉税规则的“内乱”就不好一致对外了。
 
而《2014年大企业分事项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方案》提到的特别纳税调整的处理程序,也是一种更加谨慎,有监督的方式值得我们进一步指导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进行依则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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