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31
摘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12月25日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1-31

  税屋提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法规第十八条“由转让人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修改为“由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转让人追缴税款。”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12月25日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1-2.zip

  1.(企业名称)自然人股东登记表

  2.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本办法所规范的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自然人股东直接转让股权所得,不包括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

  第三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普遍登记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辖区内所有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进行登记,取得全部自然人股东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链条式管理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自然人股东每次转让股权的行为进行登记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在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上形成链条。

  (三)动态管理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密切关注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及企业的股东和股权变动情况,对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及企业的股东和股权变动依法及时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管。

  (四)综合协作管理的原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主动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部门联系,密切协作,取得企业股东和股权变动信息。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所辖企业应当逐户建立《自然人股东明细登记(变更)表》(表式见附件一、附件二),详细记录其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号、住所、投资资额、投资方式、投资币种、投资时间等内容,并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动态监控企业自然人股东及其股权变动情况。

  第五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密切关注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通过税务登记及变更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交换等渠道取得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及其股权转让信息,及时登记自然人股东登记(变更)表,加强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动态管理。

  第六条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式见附件二)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企业自然人股东变动报告后,进行案头初步审核企业的报告,发现异常,或在企业未报告而知悉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后,应当到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损益情况、股东权益增减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留存收益情况、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目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及依据等。对于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约谈。

  第八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规定,及时主动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交换有关企业自然人股东和股权变动的信息,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然人股东登记信息,比对本单位自然人股东登记及变动情况。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取得辖区内转让股权的自然人股东信息后,应当与其纳税资料及时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未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及时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取得辖区内自然人股东及其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后,应当为其保密,不得用于税收之外的用途。

  第九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股权转让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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