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1999]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06
摘要:印花税的税务检查,除了做好日常检查、专案检查工作外,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所掌握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分类排队,确定检查对象,进行专项检查,每年的检查面不得低于其所辖业户的30%。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1999]2号           1999-01-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起本法规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废止。
  4.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4月25日起,本法规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废止。
  5.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废止。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元月六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障印花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完善制度,建立机制,规范管理,提高素质”为指导思想,结合印花税征收管理的特点,逐步建立印花税规范化管理运行机制,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

  第二章 税源管理

  第三条 凡是书立、领售印花税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印花税税源管理的对象。

  第四条 印花税税源零星分散、涉及面广,不易征管。各地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配合,做好委托代售代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手续。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重点税源。实行跟踪管理、重点监控,定期分析其变化情况,掌握收入进度。

  第六条 各地要定期分析印花税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

  第七条 各地要加快印花税税源及征收微机管理步伐,逐步把印花税税源管理工作纳入微机化管理轨道。

  第三章 税政管理

  第八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税政管理,正确贯彻执行印花税政策法规,坚持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做到不棚架、不梗阻、不变通。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下发与税法相抵触的政策法规。对违犯国家统一税收法规的行为,要及时纠正,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第九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印花税政策法规,并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和完善印花税政策法规的执行、请示、答复等制度,保证印花税政策法规贯彻及时、执行准确、落实到位。

  第十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掌握印花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印花税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要采取措施,完善管理办法。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逐步提高印花税税政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印花税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定期对纳税人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有关办税人员、代扣义务人和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和人员进行印花税政策培训,为纳税人了解和掌握印花税政策提供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熟悉办税程序,提高办税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人员对印花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重点抽查。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受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或直接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组织税务人员加强学习,更新知识,提高税政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印花税采取自行贴花完税、按期汇总缴纳、代扣代缴、代扣汇缴、代售代征、委托代征和大额凭证申请填开缴款书或完税证等方式征收。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在应税凭证书立或领受时,按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在应税凭证上粘贴相应的印花税票,按规定划销或注销。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条款废止]对贴花次数频繁的同种类应税凭证,纳税人可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十七条 纳税人履行印花税纳税义务的时间是指合同在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薄的启用时、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完税;对已贴花凭证修改后增加所载金额的,于修改后当日对增加部分补贴印花;在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时应令贴印花;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在带入境内时贴花;纳税人在县以上召开的订货会、展销会上所签订的合同,可由纳税人回其所在地后及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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