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减”、“买一赠一”该如何财税处理 ?

来源:每日会计实操 作者:每日会计实操 人气: 时间:2020-06-19
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各大电商平台、线下实体店为了吸引顾客消费者可谓是花样摆出,什么“满减”“折扣”“买一送一”“定金膨胀”各种促销手段层出不穷,网上购物促销套路更是让人抓狂,为了享受商家那点折扣,又是列方程解X,又是写函数画图,像是在做黄冈密卷。财务表示:“真扛不住了,钱包和工作量都抗不住了”

  闲言少叙,有些小伙伴对于那些在618活动大促中发生的销售折让、折扣、组合、买赠的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是一头雾水。对这种促销模式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如何开票?发生退换货又如何处理?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说一说~

  打折与满减

  1、打折销售

  无论是线上购物,还是线下血拼,“打折”是日常商家使用频率最高的促销手段之一。“打折”就是以原价乘以折扣率得出实际成交价格的促销方式。

  例如,甲公司是生产设计加工为一体的品牌服装公司,2020年6月18日,为促销而给与购买方按原销售价格打9折的优惠,该批货物原销售价50万元,促销价格45万元,给与的商业折扣5万元。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在发票金额栏注明的商业折扣价款为5万元,该批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甲公司应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多少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因此,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45万元(50-5)确定销售商品的企业所得税收入金额。

  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85

  贷:主营业务收入  4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85

  结转成本略

  2、满减销售

  除了打折以外,还有一种形式经常见到,就是“满减”。“满减”是指当消费达到一定金额时,对原价再减免一部分价款的促销方式,这其实是变相的“打折”方式,“满减”与“打折”的区别只是折后价格的计算方法不同。

  例如:某家电商场在618期间开展的是“满减”销售方式(满100元减10元)的促销活动,购买牛牛牌儿“60寸液晶电视”,(含税)售价2500元/台,成本为1350元/台。规定在促销期凡在购买此液晶电视,按规定执行成交,将满减额与销售额同在一张发票上。当天消费者购买牛牛儿牌液晶电视50台。会计处理

  (1)发生“满减”销售时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12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9557.52[(50×2500)-(50×2500)÷100×10]÷(1+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942.48(99557.52×13%)

  (2)结转销售成本时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67500

  贷:库存商品  67500

  注意:在“打折”与“满减”促销方式下,均可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来确认销售收入,销售发票可以直接开具折后金额也可以在发票上分别列示原价和折扣金额。

  买一赠一

  “买一赠一”,在日常购物时也是很常见的一种促销方式,那需要注意哪些涉税事项呢?

  1.增值税

  在增值税方面,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商品不涉及消费税时,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分析:

  2020年6月18日,某商场采取促销方式销售空调,顾客买一台空调,赠送饮水机一台。空调销售价格3000元(含税),顾客买空调和商家送的饮水机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空调、饮水机不含税成本价分别为1500元、180元。空调、饮水机市场价(含税)分别为2800元、300元。商场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3%;

  分摊销售收入:

  空调不含税价=3000×[2800/(2800+300)]/1.13=2397.94(元)

  饮水机不含税价=3000×[300/(2800+300)]/1.13=256.92元

  销项税额=[3000÷(1+13%)×13%]=345.13元

  财务处理:

  (1)收到钱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空调  2397.94

  ——饮水机  256.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5.13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空调  1500

  ——饮水机  180

  贷:库存商品——空调  1500

  ——饮水机  180

  另外:汇总各种促销模式,整理了一个表格以及涉税处理,仅供大家参考:

项目 会计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领券后,满减卷 发放券时不做处理,使用时折扣销售 开带折扣发票 折扣后到金额确认收入
直接折扣货减免 折扣销售 开带折扣发票 折扣后到金额确认收入
免费试用,免单 会计上确认费用 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 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季末清仓 折扣销售 开带折扣发票 按实际收到价款确认收入
互动式(邀请好友、互评,关注店铺返券或返现金) 发放券时不做处理,使用时折扣处理,现金直接做销售费用 使用券,开带折扣发票;现金发放,不开票 使用券时按实际收到价款确认收入。
发现金;所得税不能扣除
组合销售(买一赠一、附加值曾总) 按实际收到款分摊到每个商品 按实际收到款开票,每个商品价格按公允价值分摊 按实际收到款确认收入,不属于捐赠
 

  抽奖促销

  “抽奖”促销通常是顾客消费达到活动条件即凭购物小票参加抽奖,奖品多为实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货、换货怎么办?

  收到了产品,可能需要退换货,那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2008年11月的解读——

企业“买一赠一”无需视同销售

   “买一赠一”是企业常见的一种营销手段,诸如房地产企业“买房赠空调”、“买房子送阁楼”等。关于买一赠一策略中附送的赠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以前并没有文件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实务中对此问题争议非常大,一种观点认为:赠品应视同企业对外捐赠,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应该视同销售进行纳税处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对住户赠送空调的销售价款实质上已包含在住户缴纳的售房款中,只是尚未在合同和发票中单独标明空调的售价,没有将空调的售价从售房款中分离出来而已,属于有偿赠送,应当视为成套、配套或捆绑销售,即销售带有赠品的商品,所以无需视同捐赠处理。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则往往采用了第一种处理方法。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也终于使这一焦点问题有了明确的答案。《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即将销售金额分解成商品销售的收入和赠送的商品销售的收入两部分,各自对应相应的成本。

  风险提示

  企业注意此重大政策变化,避免纳税处理风险。当然,上述文件对买一赠一的纳税处理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还有些细节问题值得商榷,比如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何具体操作呢?这一点还有待于政策的进一步明确。

  另外,虽然该文件只是针对企业所得税作出的规定,文件的关键点在于确定了买一赠一的行为性质,它属于两种销售行为的组合,只不过没有分别定价而已,而不是一个销售行为和一个捐赠行为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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