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有两个时间点,错过了很严重

来源:二哥税税念 作者:二哥税税念 人气: 时间:2018-02-05
摘要:扣税凭证的种类终于复习完了。 1.把这两张专票按一般专票认证抵扣就亏大了 2.这三种普通发票也能抵扣进项税 二哥为大家做了一个统计表,完整的,点击图片可放大看。 《税屋》提示 被遮挡部分为要发票,只是抵扣 现在又有新问题了。 是不是我们取得了抵扣凭证

扣税凭证的种类终于复习完了。

1.把这两张专票按一般专票认证抵扣就亏大了

2.这三种“普通发票”也能抵扣进项税

二哥为大家做了一个统计表,完整的,点击图片可放大看。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为“要发票,只是”“抵扣”

现在又有新问题了。

是不是我们取得了抵扣凭证之后随时都可以抵扣呢?

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认证之后什么时候申报抵扣?

其实这里面有两个时间点,大家要注意,一旦错过,再想抵扣进项税过程就非常痛苦。

1、第一个时间点,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4类凭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进行认证(扫描、勾选)。

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这种逾期的我们称为: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果你逾期未认证还想抵扣,不好意思,只有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规定的客观原因,才能按流程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这个流程也比较复杂,关键是原因要客观,非人为,如果你是遗忘了,这种情况就很难申请抵扣成功。

所以,这是第一个时间卡点,一定要记住。

2、第二个时间点、认证后必须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有些纳税人光知道第一个时间点,有时候却忽视了另外一个期限。

也就是说把认证当成抵扣,心想着发票认证了、勾选了就完事了。结果在次月申报期填写申报表时候就不填写这部分认证的数据,导致后面申报不上了「当然现在申报软件大部分都能自动从金三取数,这种情况也避免了不少,但是仍然有发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当然,如果你错过这个时点,也是很麻烦的。

这种情况的扣税凭证,我们称为: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

如果发生,也只有走审批流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的客观原因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送《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企业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当然如果你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比如会计人员不知道,遗忘,那就不符合上述要求了。如果是客观原因导致,尽量去争取吧,进项就是你的垫支资金,不抵扣就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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