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21
摘要: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纳入检查范围的纳税人,不得低于本辖区用票纳税人总户数的15%,其中,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不低于本类用票纳税人的1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函[2016]4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为了保证全省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效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纳税人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纳入检查范围的纳税人,不得低于本辖区用票纳税人总户数的15%,其中,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不低于本类用票纳税人的15%。

  国税机关发票规范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每个县(市、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检查发票份数分别不低于本类代开发票总份数的10%;发放发票、缴销发票情况检查户数,不得低于涉及纳税人总户数的15%。

  二、专项检查的安排

  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

  (一)各地自查

  2016年9月10日起至10月10日,各市国税局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基本统计表》《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违法违规情况统计表》《发票使用管理专项检查税务机关规范管理情况统计表》上报省局内网“信息传递/货物和劳务税处/部门公用目录/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目录。

  (二)省局抽查

  2016年10月11日起至10月20日,省局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情况,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重点抽查、电话询访和明察暗访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其中督促纳税人主动告知购买方有权索取发票问题,将列入省局明察暗访工作范围。

  (三)总结通报

  2016年11月5日前,省局对各市上报的专项检查结果和重点抽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三、专项检查的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增值税发票专项检查是营改增第四战役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扎实推进,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打折扣,取得实效。

  二要密切配合。本次专项检查,货物劳务税、办公室、纳税服务、征管科技、稽查局等部门要共同开展工作。既要明确各部门职责,又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分工合作,协调配合。

  三要严肃处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总局检查通知的要求,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纠正一起;共性问题,要扩大检查范围,实施专项整改措施,巩固检查成效。做好发票政策宣传,温馨提示发放要覆盖全部纳税人,并督促纳税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要严格落实投诉举报检查责任,提高投诉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纳税人权益,严肃检查纪律。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2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