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函[2017]224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74号(经济发展类138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8-31
摘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水电不符合上述条件,因而享受不了可再生能源补贴。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874号(经济发展类138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17]224号       2017-08-31

陈放等9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清理规范随销售电价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政府性基金是各级政府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本届政府以来,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国家持续开展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工作,2013年以来,已先后取消了9项政府性基金,目前保留的有21项,主要涉及水力、电力、铁路、民航、旅游、教育等领域。其中,随电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这些基金都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对解决现阶段相关领域中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你们提出的建议与近年来政府性基金清理规范的思路方向是一致的。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近两年财政部在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对政策效果和调控作用弱化,不适应改革和发展形势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逐步取消。如自2016年2月1日起,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自今年4月1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自今年7月1日起,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二是对现有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标准进行评估、论证,综合考虑企业负担情况和财政保障能力情况等,对收入超过服务成本以及有一定收支结余的项目,适当降低标准。如自今年4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和征收标准上限,授权各省(区、市)在“十三五”期间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等;自7月1日起,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25%。三是严把政府性基金项目“入口”,对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于6月29日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公布了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列明所有项目名称、执收单位、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等内容,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 

  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正积极研究将农网还贷资金并入电价,结合输配电价改革,通过输配电价保障电网企业农网改造投资还本付息;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国家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发电的一项重要政策,有利于建立保持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发电平衡发展的内在协调机制。按照《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水电不符合上述条件,因而享受不了可再生能源补贴。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你们的建议,加强政府性基金政策实施效果跟踪评估,统筹研究执行期将满的政府性基金后续政策;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立法,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的设立、征收、使用、监管等作出规定,从严设立、规范收缴和使用、有效监管。 

  感谢你们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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