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外函[1997]29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在华关联公司股权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3-29
摘要: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如果该项股权不涉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的股权,其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付5/10000的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百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在华关联公司股权转让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税外函[1997]29号        1997-03-29

××会计师事务所:

  你公司1997年3月20日来函收悉。现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对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营业税问题。

  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如果该项股权不涉及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二、印花税问题。

  外国公司转让其拥有的中国境内的股权,其转让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缴付5/10000的印花税。

  三、所得税问题。

  因公司合并和组建等原因而发生的股权交易以成本价或账面净值转让而不产生转让收益,正常情况下,没有转让收益不涉及所得税的问题。此问题我们将在近期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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