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申报个税时几个常见的疑惑问题

来源:税海涛声 作者:段文涛 人气: 时间:2018-10-10
摘要:随着10月申报期的到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3500元或减除费用5000元,由理论问题演变成了实务操作。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办法,因此,又分为代扣个人所得税环节和申报解缴代扣的税款环节。 第一个环节,代扣个

  随着10月申报期的到来,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3500元或减除费用5000元,由理论问题演变成了实务操作。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办法,因此,又分为代扣个人所得税环节和申报解缴代扣的税款环节。

  第一个环节,代扣个人所得税环节

  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18〕98号文件等)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

  一、基本情形

  扣缴义务人计算和代扣员工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一般是以发放工资、薪金的月份为界:

  (一)9月30日(含)前发放的工资、薪金,以按惯例减除“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金额以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月收入额,再减除费用3500元(税法修改前的标准),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原税率(原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二)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工资、薪金,以按惯例减除“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金额以后,纳税人实际取得的月收入额,再减除费用5000元(过渡期适用的新标准),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新税率(新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其单位在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又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二、特殊情形

  由于过渡期政策开始施行日正遇上是国庆节,有部分单位(一般为“上发薪”)因国庆节长假而将10月份工资提前至9月底发放。单位在9月底依法发放的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可以适用新的基本减除费用和税率表。

  当然,上述在9月底提前发放10月工资的单位,其9月份正常发放的当月工资(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仍需按3500元的原减除费用标准和原税率表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在代扣个人所得税环节,不论是上述基本情形还是特别情形,就9月份、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基本都已形成共识,没有太多的争议。

  但是,在实际申报环节,面临的实际问题还是比较突出的。

  第二部分,申报解缴税款环节

  扣缴义务人在依法代扣税款后,应当依法解缴所代扣的税款。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月计征,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2019年开始,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然而,因种种原因,在实务中却存在几种不同的申报解缴方式(或者说时点)。

  一、基本情形

  (一)扣缴义务人在9月份正常发放工资(不论工资的归属期,本单位依例应在9月份发放的工资)时,相应代扣税款所属期为9月的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3500元/月),应由扣缴义务人在10月24日(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内将该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代扣个人所得税申报解缴入库。

  在此需再次强调的是,税款所属期与该税款对应的工薪归属期是几月份并无什么关系,原则上是指的代扣税款即税款形成的时期。

  因此,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在10月份申报解缴的个人所得税,其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在9月份计算该个人所得税时自然也就不能适用50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待到10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扣缴义务人按过渡期政策即“减除费用5000元并适用新税率”计算并代扣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再在11月份将该代扣的税款申报解缴入库。

  这种“次月申报上月代扣税款”的申报方式与税法规定的申报方式最为吻合,也是实务中绝大多数扣缴义务人单位所采用的申报方式。10月份申报时也会很顺利。

  这类扣缴义务人在系统申报时选择“税款所属月份”为9月份,相应的“所得期间起”为2018年9月1日,“所得期间止”为2018年9月30日;“减除费用”自动显示为3500元。

  二、特殊情形

  实务中,扣缴义务人申报解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主要的特殊情形大致又分为三类。

  (一)扣缴义务人在10月份正常发放工资(不论工资的归属期,本单位依例应在10月份发放的工资)时,相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5000元/月)的税款所属期也为10月份,由扣缴义务人在10月24日(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4日)内将该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代扣个人所得税申报解缴入库。

  这次申报方式所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本身没有问题,因为纳税人是在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就应适用减除费用5000元/月的标准,并按照新税率(新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这种当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税款的方式,其形成的历史原因在此不赘述。实务中有一部分扣缴义务人单位一直是采用的这种申报方式,本月强制进行调整也不太适宜,因此,10月份申报时仍可延续。(但建议适时予以调整,也避免后期带来更多的麻烦)

  厦门税务局10月8日就此类问题答复:如果扣缴单位需要在10月份申报期内,提前申报当月发放工资(税款所属期为10月)的税款,则应在申报时,将税款所属期更改设置为10月,这样客户端软件就能按照“通知”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了。

  这类扣缴义务人如果在系统进行申报时确定选择“税款所属月份”为10月份,相应的“所得期间起”为2018年10月1日,“所得期间止”为2018年10月31日;“减除费用”自动调整为5000元。再输入其他选项即可完成申报。

  需郑重提示的是,想要顺利实现“当月申报当月代扣的税款”,应满足基本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其本身一直是按“当月申报当月代扣的税款”这种方式进行申报解缴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例如,8月份申报解缴的税款是8月份代扣的;9月份申报解缴的税款是9月份代扣的。这样,才可能顺利实现10月份申报解缴10月份代扣的税款。

  如果某扣缴义务人本来一直采用的是“次月申报上月代扣税款”方式,如9月份申报的是8月份代扣的税款,则现在10月份应当且只需申报9月份代扣的税款,但如果想在10月份连续申报两次税款,即先申报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减除费用3500元)的代扣税款(此时其本月申报义务已经完成),然后,又想尝试一下减除费用5000元是什么滋味,继而又选择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税款(虚拟的减除5000元费用和应纳税额)进行申报,则肯定不会成功,系统会提示信息:今天还未到法定申报期,您无法提交申报表。请于法定申报期内办理申报。

  如果还不明白,再简述一下,因为你本身就是一直采用“次月申报上月代扣税款”方式进行申报的,你在10月份(如10月8日)已经正常申报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代扣税款,接着(10月8日或10月内任何一天)又想改变为“当月申报当月代扣的税款”在10月份继续申报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代扣税款,这能成功吗?毕竟申报系统是用来申报的而不是玩的。

  因此,某不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不了,不代表其他一直采用“当月申报当月代扣的税款”方式的扣缴人也不能申报哦。

  (二)部分单位因国庆节长假而在9月底依法提前发放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和新税率计算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代扣税款,由于其在9月份因发放两次工资而代扣了两个月(税款所属期分别9月份和10月份)的税款,这里又分为两种申报方式:

  1.对于本身一直是采用“次月申报上月代扣税款”方式的扣缴义务人,其在9月份申报解缴的是税款所属期8月份的代扣税款,因而,在10月份的申报期内,应当申报的是9月份正常发放那次工资时所代扣的,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按原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原税率计税)。系统接受的是扣缴义务人每个月内申报代扣的一个月份的个人所得税,而当扣缴义务人在10月24日内申报了该笔税款所属期9月份的税款后,其10月份的申报义务就已经履行完毕,自然也就不能同在10月份再申报税款所属期10月份的代扣税款了!

  因此,该类一直采用“次月申报上月代扣税款”方式的扣缴义务人,在9月底依法提前发放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代扣的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税款,仍需在法定申报期内也就是11月份申报解缴。

  2.对于本身一直是采用“当月申报当月代扣的税款”方式的扣缴义务人,其在9月份申报期内申报解缴的是税款所属期9月份的代扣税款,因此,其税款所属期10月份的代扣税款依例是在10月份申报期内申报解缴。

  此类扣缴义务人于9月底依法提前发放本应于10月份发放的工资,适用新的减除费用标准(5000元/月)和新税率计算的,税款所属期为10月份的代扣税款,就在10月份申报期内依例进行申报即可。具体同本环节“特殊情形(一)”所述。(但建议适时予以调整,也避免后期带来更多的麻烦,在此不赘述)

  (三)扣缴义务人于10月发工资(不论工资的归属期,本单位依例应在10月份发放的工资),同时在10月份申报所代扣的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个人所得税。即“当月发放工薪但作为上月代扣税款申报”。

  由于这类扣缴义务人一直处于未按税法“扣缴义务人代扣的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的规定申报,在10月份申报解缴税款时,将遇到一个很纠结的问题。

  本来,代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所属期为实际发放工资同时代扣税款的月份,并在次月进行申报解缴。但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扣缴义务人一直是在计提工资的当月同时代扣了个人所得税,等到次月实际发放上月计提的工资时,同时申报解缴税款所属期为上月的代扣税款。

  例如,某单位在9月初实际发放8月份工资、薪金后,将在8月份计提工资时代扣的税款作为税款所属期为8月份的代扣税款,在9月份进行了申报解缴(以此往前类推均是这样)。依例,在10月份实际发放工资、薪金时,申报解缴9月份代扣的所属期为9月份(计提工资并扣税的月份)的税款,但是,正由于在申报解缴时该笔税款的所属期应当选择9月份,就只能按原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原税率计税。

  遇到此类问题,建议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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