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08-10-25
摘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三种市场经营主体有什么区别,很多人不是太清楚,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有什么区别?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三种市场经营主体有什么区别,很多人不是太清楚,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对债务负无限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

  区别一:法律性质不同

  个体工商户: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即可看出,个体工商户在法律性质上仍是自然人。正是出于这个原因,《民法典》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在“自然人”项下。一个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且依法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即具有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比如能够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实施动产浮动抵押等一般自然人所不能实施的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顾名思义,个人独资企业首先属于“企业”。其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性质上为非法人组织,即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人,同时由于公司为“企业”的一种形式,因此,有别于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法人企业。

  区别二:出资方式不同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本质上为自然人,因此不对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的财产予以区分。有鉴于此,《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未要求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出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虽然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需要登记出资额和出资方式,但并没有予以限制。根据民商事领域“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可以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并无限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区别三:经营管理主体不同

  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既可以为个人,也可以为家庭。若家庭经营,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更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自然设有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经理等经营管理机构,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区别四:债务承担主体不同

  个体工商户:《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决定其债务承担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从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义即可看出,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不过,《个人独资企业法》同时规定,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那么应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股东仅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由于相较于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的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容易与股东的财产相混淆,因此,《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区别五:分支机构设立规定不同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由于本质上为自然人,不能设立分支机构。由于不能设立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规模一般较小。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因此,一般来说,个人独资企业的规模比个体工商户的规模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可以设立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区别六:投资人变更规定不同

  个体工商户:虽然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但并不意味着在自然人之外出现了新的主体,因此也就不存在转让个体工商户、变更投资人的可能。若原投资人通过转让营业执照等方式让非家庭成员以外的第三方实际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对外登记的经营者需要与实际经营者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由此可见,个人独资企业可以变更投资人。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有权将其持有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亦可以变更投资人。

  区别七:清算要求不同

  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由于本质上为自然人而非企业,因此当其不再从事经营活动时,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而无需经过清算程序。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方能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注销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五年内,债权人要求原投资人偿还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的,原投资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经过清算程序后方能注销。不同的是,《公司法》未规定公司解散后一定期限内原投资人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经解散、清算、注销,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通常要求投资人在注销时签订保结书,对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

  区别八:所得税规定不同

  个体工商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就其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人为其投资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根据是否达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设置账簿标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因此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方式以查账征收为原则,除非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查账征收的条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一般均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实际最低税率可低至2.5%,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向其股东分红、股东需就对该分红所得另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优劣评析】

  个体工商户

  优点:登记手续较简单,费用少,经营起来相对灵活。

  缺点:信用度及知名度比公司低,不可转让;不能开分店,一个个体户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一个人只能注册一家个体户,没有股份之说,不能引进投资人。

  个人独资企业

  优点:创立容易。不需要与他人协商,注册资本少;经营的固定成本较低。例如,政府对其监管较少,对其规模也没什么限制,企业内部协调比较容易;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缺点: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时企业的损失会超过业主最初对企业的投资,需要用个人其他财产偿债;企业的存续年限受制于业主的寿命;难以从外部获得大量资金用于经营。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优点: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降低投资的风险;一人做股东,可以避免一般公司出现的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等问题,在经营理念、运行机制上更加灵活、便利。

  缺点:对债权人保护不利,当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公司的唯一股东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通过转移财产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达到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每年提供审计报告,因为一人公司没有其他股东利益牵制,要提高公司会计报表的公信力,就必须将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报表作为法定内容,以便政府监管。《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智慧源地产财税;晶晶亮的税月修正整理
 



  2008年10月的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税差异

  200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从法律上规定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改中的一个亮点,它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有利于广泛吸纳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如果仅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没有多大区别。税务机关在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到底是征收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内部也存在很大争议。事实上,两者在具体内容和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特别是在所得税征收管理上存在着较大差异。

  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不同。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由此可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人”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的涵义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一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个人”,只能是自然人,因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所得税政策不同。

  在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上,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政策适用相对比较简单,根据国发[2000]16号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并不需要先行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只需要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较为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公司因生产经营而产生的利润应当首先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一人有限责任可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此时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在所得税处理处理方法上也有所不同。

  如果投资主体是自然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投资者应就税后分配利润,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投资主体是法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时,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德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当被投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国家不向投资者(法人)退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适用较高税率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当被投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投资方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时,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外,投资方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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