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始查账,政府盯上你了!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金浪 人气: 时间:2017-02-16
摘要:你的金融资产账户信息被国家盯上了,将无处可藏。 这不是危言耸听。 其一,在国内,去年年底银行卡分级合并了,央行发布的《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同一人同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户,通俗地说就是一个I类全能账户;

你的金融资产账户信息被国家盯上了,将无处可藏。

这不是危言耸听。

其一,在国内,去年年底银行卡分级合并了,央行发布的《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中规定,同一人同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I类户,通俗地说就是一个I类“全能账户”;

也就是说,此前一个人在同一银行拥有多个银行卡,分别使用大额投资理财、储蓄、转账、消费、缴费时代已经过去,这些功能现在只能用这一张“全能账户”储蓄卡进行。

其二,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中强调,要推行非现金结算,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模式,要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提升居民收入信息监测水平;

第三,在境外,国家税务总局今年开始对金融资产600万以上的个人账户进行尽职调查。

这也就意味着,在国内,你的个人收入及银行账户信息将无所遁形;在国外,拥有600万以上金融资产个人账户信息将“裸奔”透明。

细究一下,不难发现,这三条措施核心是在监控钱的流向,无论你是置身于国内还是国外。

用央行话说,银行卡分级合并是加强资金流向管控,防逃税、防洗钱、防贪污。

国务院发布的《意见》指出:堵塞非正规收入渠道,继续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适当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有分析说,国家税务机关对境外金融资产600万以上的个人进行账户尽职调查是为了直接参与国际社会打击海外账户逃税。

有税务专家指出,一直以来个税最大的问题不是起征点也不是税率,而是税务局无法监控现金流,无法监管个人资产,无法改变企业的现金使用制度,无法要求报销交易必须通过金融机构以产生现金流,最终导致无法将绝大多数收入纳入个税的征管体系,绝大多数个税是拿死工资的人交的,而在境外靠金融资产收益所得富豪却游离在税务征管体系之外

事实上,不仅仅中国面临这个问题,其他国家也面临这个问题。在G20的大力推动下,截至去年底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

这个“标准”不难懂,就是各国和地区之间税务信息互通有无。

涉及包括中国在内的101个国家和地区,这样一个浩大的工程,国家税务总局给出了中国“CRS”执行时间表:

时间表

2017年1月1日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始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

2017年12月31日前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12月31日前

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2018年9月

中国进行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在2016年G20峰会支持性配套活动之一的第十届税收征管论坛大会表示,中国正在积极落实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成果报告,中国将于2018年9月开始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与各国一道着力提高涉税信息的透明度,为坚决打击国际逃避税提供信息的支撑。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打击偷税漏税、资本外流的决心。

101个国家和地区将会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该国家和地区开立的账户,会收集这些人的账户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并与中国交换。

 

举个例子:如果一名中国公民转移财产到境外,在境外拥有金融资产,也同样会被实施CRS的国家的金融机构视为非居民金融账户,其账户信息也将会被收集、报送,未来将会交换给我国的税务总局,最终实现我国与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实施CRS的国家和地区不仅包括全球主要经济体,也包括一些常见的低税地区,如:有“避税天堂”之称的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于今年开始进行金融账户信息交换。

这个规则的实施,对于许多中国富裕人士目前采用的简单税务规划手段,将来将不再适用。

连瑞士政府也公开声明支持,一向以绝对保密为传统的瑞士银行,将在符合标准的情况下,提交国外客户的账户信息。

若有人还想以身试法,对境外所得未进行申报的中国个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如果中国税务居民境外的所得没有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因而未在中国纳税,根据目前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这叫“偷税”,须就未申报金额缴纳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且须就未申报金额每年缴纳大约18%的滞纳金。

而且,这些责任没有追诉期限制,即税务机关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缴。税收征管法目前正在修改,对行政处罚和滞纳金的金额等可能会做出不同规定,但不大可能取消。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

尽管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其适用也是有条件的。

国务院、央行、国家税务总局三管其下,意在打击涉税尽职调查,对于逃税避税等行为将是一网打尽。政府手里又多了个重型武器。诸位,要懂规矩,守法诚信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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