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便函[2008]21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01
摘要:各级检查部门应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阶段,明确检查的方法、内容、工作流程、日程安排、取证的标准、证据的保管、检查文书的填写等要求,使此次检查统一规范、步调一致,保证全国检查的顺利、有序进行。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开展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稽便函[2008]21号        2008-06-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于2008年3月3日起对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检查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税收专项检查方案

  一、检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总部位于深圳。集团控股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

  集团共为约3,975万名个人客户及约195万名公司客户提供了保险保障、投资理财等各项金融服务。集团拥有约24.4万名寿险销售人员及5万余名正式雇员,各级各类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门3,000多个。2007年上半年集团实现总收入为690.21亿元,净利润99.69亿元。从保费收入来衡量,平安寿险为中国第二大寿险公司,平安产险为中国第三大产险公司。2004年6月和2007年3月,公司先后在香港和上海上市。

  二、组织领导

  1.总局稽查局统一组织、协调和督导全国专项检查工作。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地税稽查局成立联合检查组,负责对各省级分公司的专项检查工作,并指挥、协调和督导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工作。

  三、检查分工

  1.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国、地税稽查局)。

  2.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地营业部(各地国、地税稽查局)。

  3.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国、地税稽查局)。

  4.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地分公司(各地国、地税稽查局)。

  四、检查时间安排

  2008年2月,进行查前的准备工作。

  2008年3月3日,各地国、地税稽查局统一开展全面检查工作。

  2008年6月30日,检查工作结束。

  2008年7月,进行工作总结并向总局报送总结报告。

  五、查前准备工作内容

  (一)业务培训

  2008年2月中下旬对各省国、地税带队检查的人员进行保险业务、财务核算原则、会计记账方法及税收政策等业务进行专项培训。

  (二)调取有关征管资料

  检查前,检查人员首先要到征管部门调取被查对象的征管资料、数据,并对所调取的资料进行深入了解,把重要的数据、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从中找出异常变动的指标,作为下一步检查的重点。

  (三)制定检查标准

  各级检查部门应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检查工作方案,确定检查阶段,明确检查的方法、内容、工作流程、日程安排、取证的标准、证据的保管、检查文书的填写等要求,使此次检查统一规范、步调一致,保证全国检查的顺利、有序进行。

  六、检查年度及检查内容

  主要对纳税人2004年至2006年度税款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涉及重大税收违法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根据保险业务的特点,各级检查部门应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进行重点检查。

  (一)收入类项目的检查

  保险业收入包括“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入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等。重点检查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帐,有无少报、瞒报收入,长期挂帐的问题;有无假退保问题,是否收到退保手续费;保户质押贷款的核算是否正常;预收保费是否及时结转收入等。

  检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采取分次交费或分期收取保费的,保险业未按规定将保费收入全额记入“保费收入”进行核算,而是分期核算或将其长期挂账不结转。

  2.按合同规定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是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保费收入进行申报纳税。

  3.保险业对全保险业务的保户储金利息收入和运用保户储金进行投资活动获得的收益,未按规定将计提利息和投资收益并转入保费收入核算。

  4.以保单作担保的质押贷款业务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按规定计入营业收入。

  5.有无按扣除无赔偿奖励后的营业额计税的问题;有无将一般保费收入作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来处理。

  6.保险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分保费支出;付给分保人的保费是否代扣代缴税款。

  7.收取保费挂账和以假退保的形式骗取退保收入,用于支付代办保险单位手续费或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支付返还、回扣,或用于员工福利,少计保费收入。

  8.从事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有无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9.证券交易手续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转给证券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和返还给客户手续费。

  10.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是否反映在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有否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11.证券公司有否将自营证券(或将自有资金转到个人帐户上进行证券投资)取得的买卖差价收入不入帐。

  12.证券公司有否以自有资金用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然后将中签新股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取得的差价不入帐。

  (二)成本费用类的检查

  应重点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对计税工资及三项附加费、代理手续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修理费、长期待摊费用、融资租赁、各项准备金、捐赠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等内容。

  检查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1.检查赔款支出是否手续齐全,计算合理,有无超比例赔付的情况;有无关系理赔,用于支付手续费(回扣)或向本单位职工理赔,套取资金发放员工奖金、福利。

  2.多计提准备金或发生损失时不冲减准备金,直接在税前扣除造成重复在税前列支。

  3.不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一是超过税前扣除项目规定标准的,是否作了纳税调整;将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在税前列支,且不作纳税调整;工资支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的费用项目挤占非限额扣除的费用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经营无关的费用支出;三是虚列费用和列支非本单位发生的费用;四是列支的各项费用票据不符合规定;五是不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等按规定进行管理,而是将其视作为低值易耗品一次性在税前摊销。

  4.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或残值从而多提折旧。

  5.保险业违规支付佣金、手续费。一是保险公司在支付中介机构代理手续费时,使用领款单等自制凭证,未能取得保险中介机构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二是以报销发票的形式变相支付保险营销员佣金。

  (三)个人所得税检查

  可以通过人力资源部门、工会部门等相关部门发现线索。主要检查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保险、有价证券、实物等其他应税收入是否与工资薪金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否超标准列支单位负担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营销员(非雇员)从本企业取得的佣金、奖励、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是否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出于开展业务、年终总结或庆典的需要,发放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时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税种的检查

  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税种的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

  鉴于平安保险集团规模大、分支机构众多、业务繁杂、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特点,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稽查局分管领导担任检查组组长,抽调骨干力量,特别是有相关行业检查经验的人员组成检查组。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平安人寿、平安财保、平安证券在深圳汇总缴纳,深圳市国、地税稽查局与其他税务机关要密切协作,信息共享;特别是保险业的检查,由于保险业以红字冲减保费收入、手续费、佣金,既涉及到地税业务,也涉及到国税业务,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要成立联合检查组,联合进户,做到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检查过程中要做好与平安保险的沟通、协调工作,争取检查对象的理解和配合。

  (三)及时总结、上报有关材料。

  各省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总局稽查局报送检查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明确的政策)。2008年3月1日前报送检查工作方案;检查过程中每月底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报告;2008年7月30日前报送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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