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字[1997]3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3-18
摘要: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7]30号       1997-0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生产副食品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直接供应给大、中、小学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业或车间,其产品不进入市场,执行内部供应价格的,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生产其他副食品的企业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制造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