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税[2019]1号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31
摘要: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滞纳金在政府收支分类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反映。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财办税[2019]1号      2019-01-31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税务局,各省管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陕西省各中心支行、杨凌支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税务部门规范征收,现就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划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权人(以下简称矿业权人),均须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征收职责分工与流程

  (一)职责分工。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出让机关按规定确定,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由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产资源所在县(市、区);矿业权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矿产资源所在县(市、区)。

  (二)征收流程。

  1.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对本级发证的矿业权,依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的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结果的确认,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书面告知矿业权人,抄送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并及时通过互连互通系统将相关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2.矿业权人在收到“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矿产资源所在地县级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矿业权人符合条件申请办理分期缴纳的,由县级税务部门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期。

  3.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使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入国库。矿业权人持已缴款凭证到矿业权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照中央40%、省级36%、市级12%、县级12%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四、矿业权出让收益,在政府收支分类103071404“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反映。

  五、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县级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诚信系统。加收的滞纳金应当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滞纳金在政府收支分类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反映。

  六、其余事项仍按《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要求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9年2月20日起施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2019年1月31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说明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经报省政府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确定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税[2018]23号)。随后我们起草了《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过程中多次与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沟通、交换意见。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所确定的征收部门和征收流程已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发文予以明确。

  二、制定的依据

  (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4号)。

  (三)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非税收入划转项目的请示》(陕财字[2018]146号)。

  (四)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综[2017]68号)。

  三、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征收职责

  《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征收职责是:

  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征收由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修改后的征收职责是:

  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矿业权,其出让收益由矿业权出让机关确定,由矿产资源所在地县(区、市)级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征收流程

  《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征收流程为:

  矿业权出让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矿业权出让机关,依据出让合同开具“矿业权收益缴款告知书”,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矿业权收益缴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矿业权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陕西省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将资金上缴各级国库。矿业权人缴款后,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回执联)”,到矿业权登记机关办理矿业权证照等相关手续。

  修改后的征收流程是:

  1、各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职能,对本级发证的矿业权,依据《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7]68号)的规定,完成矿业权出让收益结果的确认,出具“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书面告知矿业权人,并抄送矿产资源所在地县(区、市)级税务部门。

  2、矿业权人在收到“矿业权出让收益缴款告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到矿产资源所在地县(区、市)级税务部门办理缴费手续。需要办理分期缴纳的,县(区、市)级税务部门根据《陕西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7]68号)的相关规定与矿业权人签订分期缴纳协议。

  3、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矿业权人持已缴款凭证到矿业权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陕西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电话:6893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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