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大修,对律师行业的影响

来源:凡圣税务律师 作者:脱军用 人气: 时间:2018-07-09
摘要: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此次变革对律师事务所等非公司制中介行业有什么影响? 比如,此次变革综合所得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

  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此次变革对律师事务所等非公司制中介行业有什么影响?

  比如,此次变革综合所得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那意思就是法律相对公平,你有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你就可以扣除,但如果你物质基础较好,没有住房贷款或住房租金,那就没有扣除项目,当然国家鼓励万众创新,发生的继续教育支出也就可以扣除了,国家鼓励什么,就会在税收上对此有所倾斜。再如,国家鼓励大众创业,近几年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50万(现100万)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同样作为市场主体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此次国家也公平对待,对经营所得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目前我国律师事务所大都采用了合伙制或个人独资形式。事务所从业人员可分为出资律师、雇员律师,两种人员分别缴纳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一、出资律师经营所得的变化

  1、法律现状

  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人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合伙企业计算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税,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即适用35%的税率。

  2、简并应税所得分类

  此次变革,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草案第二条)

  3、优化调整经营所得税率结构

  以现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税率为基础,保持5%至35%的5级税率不变,适当调整各档税率的级距,其中最高档税率级距下限从10万元提高至50万元。(草案第三条、第十七条)

  二、雇员律师劳动性所得的变化

  1、法律现状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为3500元/月,适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税率。

  2、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按照“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要求,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同时,适当简并应税所得分类,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调整为“经营所得”,不再保留“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该项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并入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对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方式,按照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草案第二条)

  3、优化调整综合所得税率结构。

  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将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按年计算,并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具体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草案第三条、第十六条)

  4、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草案将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这一标准综合考虑了人民群众消费支出水平增长等各方面因素,并体现了一定前瞻性。按此标准并结合税率结构调整测算,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上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税负下降明显,有利于增加居民收入、增强消费能力。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草案第五条)

  5、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草案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专项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草案第五条)

  三、增加纳税调整反避税条款

  目前,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草案第六条)

  参考文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财政部部长刘昆)

  作者:脱军用,凡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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