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06
摘要: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老税官点评:
  有了五年的追溯调整。但:税务机关发现的只能在60日内。
  或者按十四条规定提供真实性资料:可能是两个意思了,一是既要有十四条的情形,又要有十四条的资料;二是仅仅要有十四条的资料。如果是第二个意思,那干嘛还去费劲换开、补开,直接提供资料还简单些,而且资料的取得并不难。

 

  云中飞点评:
  这一条是延续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这一条,我们如何把握呢?
  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2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A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一笔1亿元的建造施工合同因故只取得了6000万元发票,则年度结转完工成本时应预提多少万元建筑安装成本呢?
  处理一:
  如果按总合同金额预提10%,预提了1000万,
  则税前扣除为6000万+1000万=7000万
  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
  处理二:
  按总合同金额未取得发票预提4000万,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税前扣除为1000万,纳税调增3000万。
  云中飞认为,处理二才能体现第十七条的精髓,你看懂了吗?如果你看不懂,就是云中飞的错:凡是你听不懂的课,就是老师没有讲好;凡是你看不懂的文章,就是老师没有写好。凡是看不懂的的朋友,你们批评云中飞吧。
  现在,有些朋友嫌弃云中飞的处理二做法,他们现在想出了一个非常简单暴暴力的做法,云中飞把他们的做法称为暴力扣除,他们税前扣除为4000万!根本不进行纳税调增3000万!
  他们的逻辑是这样的:房开企业在完工年度可以对无票的建安成本,先进行企业所得税全额(注意是无票全额)税前扣除,之后再去获取发票。等到税务稽查时,如果还未取得发票,此时不必惊慌,房开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积极补开建安发票,或者取得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这样在完工年度扣除的无票建安成本仍然是可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
  云中飞告诉你,上述的朋友违法了两个规定:
  1、违反了第十七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强调的是: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而这些暴力扣除的朋友,已经在发生年度税前全额扣除了!看明白了吗?
  2、违反了国税发[2009]31号文第32条只能扣合同总金额的10%的规定,不要轻视国税发[2009]31号文好不好?
  那么,上述朋友拿回来的4000万发票怎么办啊?只能在开发票那一年扣除了,那发生年度全额扣除4000万咋整啊?发生年度纳税调增3000万啊。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云中飞点评:
  分割单,是第一次在总局的文件出现。说起分割单,云中飞就有点洋洋得意了,你可能只想到水电费的分割单,云中飞连饭堂的分割单都提前想到了,28号公告是6月13日颁布的,而在28号公告颁布的前一天6月12日,云中飞就用分割单为一个千户集团回答了一个问题(云中飞有一个美女可以证明,呵呵),一说到美女,心情立马变好,云中飞就秀一秀这个问题解答的全文吧,也好让各位朋友知道云中飞平时是怎么回答问题的。就以云中飞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来结束28号公告的学习体会吧。各位朋友,再见。无论云中飞在哪里,你们永远在云中飞的心里。
  问题:向云中飞提问共建食堂问题
  A公司、B公司没有食堂,C公司有食堂,A公司、B公司的员工去C公司食堂就餐,问:A公司、B公司、C三家公司食堂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云中飞回答:建议你们A公司、B公司、C三家公司公司签订一个共建食堂协议,平时食堂的食材由C负责统一采购并取得抬头为C公司的发票或收据,C采购食材时,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贷:现金或银行存款,月末,由C公司制作食堂费用分割单(一式三份),C公司分别向A公司、B公司收取食堂费用,A公司、B公司凭食堂费用分割单与支付凭证在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食堂费用;C公司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在冲减了A公司、B公司费用后,余额转到职工福利费科目列支。
  切记不能用现金发放食堂补贴,这样是要交个人所得税的。

 

       税屋提示——
  理解云中飞老师对本条款的解读,请结合总局官方网站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所得税扣除凭证中劳务的口径的答复
  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 2019-09-05
  问: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文件中应纳增值税劳务是否包括应税服务?
  答:(一)关于应税劳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均提及“劳务”概念。这里的“劳务”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原则上包含了所有劳务服务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等。此外,《办法》第十八条所称“应纳增值税劳务”中的“劳务”也应按上述原则理解,不能等同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关于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其他企业是指本企业以外的企业,不包含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三)关于各下属子公司接受母公司辅助生产车间的相关服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政策规定,母公司的辅助生产车间为各下属子公司提供辅助生产服务不属于共同接受劳务。辅助生产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子公司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属于增值税项目的,应以母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2018年0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但是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征管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存在管理规定较为分散、征纳双方认识存在分歧等情况。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以下简称“税前扣除凭证”)管理,规范税收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意义

  税前扣除凭证种类多、源头广、情形多,《办法》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出发,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概念、适用范围、管理原则、种类、基本情形税务处理、特殊情形税务处理等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办法》始终贯穿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对于深入贯彻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精神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一是《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的纳税人主体为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二)基本原则

  由于税前扣除凭证难以一一列示,通过明确管理原则,有利于消除争议,确保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遵循、规范处理。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应当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三)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支出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五)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办法》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根据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发生支出时,自行填制的用于核算支出的会计原始凭证。如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取得的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分割单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中,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也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六)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间要求

  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为此,《办法》规定了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

  (七)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1)能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2)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3)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1)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2)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八)特殊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等。

  2.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规定的不征税项目等。

  四、施行时间

  《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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