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例说明:两种情形下的个税汇算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裘敬 于红光 王东辉 人气: 时间:2021-05-24
摘要: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的便利性,2020年度汇算开放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境外所得申报功能(地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有需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申报境外所得并上传境外纳税凭证,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数据显示,2021年3月以来,宁波市纳税人咨询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相关热线电话共7327通,占人工接听量的10.6%,其中,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既有境内所得又有境外所得两种情形下如何汇算相对比较复杂,咨询量占比较大。

  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不能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

  ●典型案例●

  2020年度,宁波A公司财务总监陈先生从A公司处取得工资30万元,并在A公司控股的B公司取得工资12万元。同时,陈先生又受其他单位邀请进行4次讲课,讲课费为每次6000元,合计2.4万元。

  ●汇算提醒●

  当下,居民个人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况并不少见。在这种情况下,居民个人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综合所得,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成为不少纳税人关注的热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明确,两类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即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

  由于陈先生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则应计算出其2020年度应纳税额,并与其预缴税额进行比较,确定是否申请退税或补税金额是否超过400元,进而判断陈先生是否需要进行年度汇算。经进一步了解,A公司和B公司在预扣预缴时,均为陈先生扣除了“减除费用”6万元,假设陈先生2020年度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合计8万元(选择在A公司扣除),在不考虑其他情况下,A公司预扣预缴税款:(300000-60000-80000)×20%-16920=15080(元);B公司预扣预缴税款:(120000-60000)×10%-2520=3480(元);劳务报酬(讲课费)预扣预缴税款:6000×(1-20%)×20%×4=3840(元),陈先生2020年综合所得合计预缴税款为:15080+3480+3840=22400(元)。

  陈先生2020年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300000+120000+24000×(1-20%)=439200(元),应纳税所得额:439200-60000-80000=299200(元),应纳税额:299200×20%-16920=42920(元),则陈先生应补税额:42920-22400=20520(元)。

  据此,陈先生因2020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全年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需要办理年度汇算,补缴税额为20520元。陈先生补税金额较大,主要由于A公司和B公司重复扣除了6万元的“减除费用”,同时,陈先生汇总综合所得后适用的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的税率。需要说明的是,居民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年度汇算时,不能重复扣除“减除费用”6万元。

  申报时间和地点方面,2020年度,从两处及以上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的居民个人,应于今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选择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操作时,居民个人可登录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点击首页“2020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下方“办税”中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模块,认真核对、确认年度综合所得的各项构成,并根据提示完成退、补税。

  有来源于境外所得,注意年度抵免限额

  ●典型案例●

  居民个人刘女士任职于国内甲公司,于2020年8月受派到丙国的乙公司任职。2020纳税年度,刘女士取得甲公司发放的工资30万元,同时取得来源于丙国乙公司的工资折合人民币20万元,并已在丙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折合人民币6万元。

  ●汇算提醒●

  目前,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所得的情况也较为常见。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涉及已缴纳税额的抵免问题。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进一步了解发现,刘女士2020纳税年度内无其他应税综合所得,其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分别为5.4万元、3.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国内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情况和税收协定因素,刘女士该年度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0000+200000-60000-54000-36000=350000(元);刘女士该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50000×25%-31920=55580(元);刘女士可以抵免的丙国税款的抵免限额:55580×[200000÷(300000+200000)]=22232(元)。

  由于刘女士在丙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6万元,大于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2232元,因此,刘女士在今年年度汇算时,仅可抵免22232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明确,居民个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应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区分国家(地区)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年内继续从该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也就是说,刘女士尚未抵免的37768元,可在接下来的5年内申报从丙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补扣。

  值得提醒的是,2020年度,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今年3月1日~6月30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的便利性,2020年度汇算开放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的境外所得申报功能(地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有需求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申报境外所得并上传境外纳税凭证,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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