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17
摘要: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5-1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备案手续时,可自行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者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一)到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至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办法》附件一)的要求,真实、完整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办法》附件二,以下简称《备案表》),并提交规定的备案资料。《备案表》符合规定形式,填报内容完整,附送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备案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填报内容不完整,附送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更正。

  (二)网络方式备案

  对仅需报送《备案表》的优惠事项,具备网上备案条件的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通过网络提交填报完整且加盖电子签章的《备案表》办理备案,并保留原件备查。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表》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方式反馈受理意见。

  二、省内跨地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优惠备案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

  (二)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办法》附件三),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及本公告的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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