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预[2014]62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14
摘要: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含跨省市水电项目企业所得税和跨省市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下同)的征缴和分配管理,按照财预[2012]40号、财预[2012]4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分享的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规定。

  二、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

  (一)主要内容

  1、基本方法。属于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照统一规范、兼顾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利益的原则,结合省对市县财政管理体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办法,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市县分享部分中,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含总机构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缴入省级待分配收入,由省财政按一定比例在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间进行分配。

  统一计算,是指居民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在内的企业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一致的,应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其中: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或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监督管理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仍继续由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或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进行监督管理。

  就地预缴,是指居民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比例分别就地按月或者按季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分机构企业根据统一计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

  财政调库,是指省财政厅定期将缴入省级国库的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国库。

  2、适用范围。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我省境内,且跨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及三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应将各二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细化分摊到三级分支机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三级分支机构计算。二级分支机构设在县(市、区)的,不再细化分摊。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当年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第二年起参与分摊,当年撤销的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参与分摊。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二)预算科目

  从2014年起,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制定的《201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核算,包括:1010444项“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1010446项“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47项“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1010448项“跨市县分支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1010450项“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及其目级科目执行。以后年度的科目名称、科目编码以当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为准。

  (三)税款预缴

  由总机构统一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1、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税款。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上年度各市(州)、县(市、区)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总机构所在市县同时设有分支机构的,同样按三个因素分摊),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分摊时三个因素权重依次为0.35、0.35和0.3。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12月31日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合计额。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各分支机构分摊预缴额=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其中:

  所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总额=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参与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

  2、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3、总机构预缴省级国库待分配税款。总机构应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剩余25%,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一般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省级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民族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州县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省级待分配收入由省财政厅按照前3年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省以下分享总额的比例定期向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分配,分配比例每三年根据占比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四)汇总清算

  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境内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补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不包括当年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1、补缴税款。应补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部分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享,民族地区由中央、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其余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缴库,所缴纳税款收入中一般地区 60%为中央收入,14%为省级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民族地区60%为中央收入,14%为州县收入,26%为省级待分配收入。省级待分配收入定期按比例向各地分配。

  2、多缴税款。多缴的税款按照预缴的分配比例,50%部分由各分支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14∶26分担,民族地区由中央、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总机构所在地60∶14∶26分担,民族地区由中央、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担。其余25%部分由总机构就地办理退库,所退税款一般地区由中央、省级与省级待分配收入按60∶14:26分担,民族地区由中央、总机构所在地与省级待分配收入按60∶14:26分担。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