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7]12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30
摘要:符合条件的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7]122号               2007-07-30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字〔2006〕79号),经研究,青岛市范围内(含各区、市)符合条件的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确定为3.5万元。

  以上请贯彻执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政策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