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关税函[2006]1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26
摘要:为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的指示,你省在国家批准的年度进口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指标总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商海关后,可在当年内调剂使用进口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指标清单内具体品种的各项免税指标数额(包括种类、数量和金额),但每项品种的金额调剂幅度限制在30%以内。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 种球 种籽免征进口税收有关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财关税函[2006]1号          2006-01-26


云南省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一五”期间对你省进口用于科研和种植的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函告如下:

  一、由你省人民政府指定一个部门作为花卉的种苗、种球、种籽进口免税计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免税管理部门),并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二、为加强对进口免税种苗、种球、种籽的统一管理,保证优质良种的引进,进口单位每年向免税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计划,免税管理部门经商你省有关部门审核后,于12月1日前连同本年度进口免税实际执行情况汇总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切块明确下一年度进口免税计划的进口品种、数量、金额,具体进口免税程序和计划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和下达。

  三、为更加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的指示,你省在国家批准的年度进口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指标总额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商海关后,可在当年内调剂使用进口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指标清单内具体品种的各项免税指标数额(包括种类、数量和金额),但每项品种的金额调剂幅度限制在30%以内。

  四、超出免税指标进口的种苗、种球、种籽,应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五、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免税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审批表

云南省进口花卉种苗、种球、种籽审批表

第 号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口岸  
进口单位   进口国家/地区  
进口种(苗、球、籽)名称 学名 数量 质量 用途 外汇单价
           
           
           
总外汇额(美元)   人民币数额(元)  
云南省指定的免税管理部门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审批专用章)
海关批注 备注
   
   
本表一式三份,云南省财政厅、昆明海关、申请单位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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