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税务发布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6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7-23
摘要:一、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

  一、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

  二、同一凭证上记载不同的经济事项应如何计税贴花?

  解答: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三、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的滞纳金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税加计扣除?

  解答: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其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是指纳税人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货币或者其他形式支付的款项。依据有关土地转让、出让合同、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政府或有关单位、部门以扶持、奖励、补助、改制或其他形式返还、支付、拨付给纳税人或其控股方、关联方的金额应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剔除。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四、2019年已经计提的职工薪酬支出在2020年发放给员工,2020年办理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是否可以扣除?

  解答: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五、安徽省建筑企业直接管理的项目部跨市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

  解答:在安徽省内注册成立的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实施之前,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公告如下: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合肥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省辖市(合肥市除外)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

  (三)开发项目位于上述第(一)、(二)项以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为3%。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

  七、外来劳务人员在当地居委会新冠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方居委会开具了手工结算凭证,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八、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总额计算时是否包含公司缴纳的五险?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九、个人是否可以拒绝由任职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解答: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

  十、为非独生子女有关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另一位兄弟残疾没有承担实际赡养老人的义务,有关扣除如何填写?

  解答: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进行赡养”是指法定赡养义务。纳税人目前需要按照非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一、2019年该纳税人是非居民个人,按照非居民个人申报了个人所得税,目前符合居民个人的情形,2019年是否可以按照居民个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解答: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十二、纳税人提供社区养老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解答: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十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后,是否需要调整当期留抵税额?

  解答: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四、纳入试点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是否可以为该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答:试点企业接受会员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不得为会员代开专用发票。试点企业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的相关规定,代会员向试点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

  十五、我公司买来用于新型冠状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用于捐赠给疫情医院,买的时候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部分进项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解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符合抵扣条件允许抵扣,同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无偿赠送因此进项税额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所以无法抵扣。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十六、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13号公告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免税项目相应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计算公式调整为:第8栏=第7栏÷(1+征收率)。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十七、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文件依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

  十八、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期限政策具体减免哪几个月的社保费?

  解答: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即继续免征的是2020年7月-12月份单位缴费部分;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即继续减半征收的是2020年5、6两月单位缴费部分。

  十九、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是否能申请缓缴社保费?

  解答:可以。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

  二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免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政策?

  解答:可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继续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单位缴费部分免征和缓缴政策。

  文件依据:《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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