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计算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7-13
摘要:一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一般理论 (一) 抵免法是一种较好的缓解国际重复征税方法 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和减免法均是缓解或消除国际间所得税重复征税的方法。具体而言: (1)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纳税人...

一  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一般理论
(一) 抵免法是一种较好的缓解国际重复征税方法
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和减免法均是缓解或消除国际间所得税重复征税的方法。具体而言:
(1) 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单方面放弃对本国纳税人(就属人管辖权而言)国外所得的征税权力,以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这样做,可以鼓励向海外投资,向国内汇款,借以改善国际收支状况。

(2) 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征收所得税时,允许该居民将其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扣除后的余额按相应的税率纳税。

(3) 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在优先承认其他国家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前提下,在对本国纳税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时,以本国纳税人在国外缴纳税款冲抵本国税收的方法。目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此种方法。

 (4)减免法,又称低税法或减税法,是指一国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是率的荃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对其国内所得则按正常的标谁税率征税。这样,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征税的税率越低,越有利于缓解国际双重征税。

比较而言,免税法对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完全免税,能够较为彻底的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但意味若企业所在国放弃了征税权,不利于保护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利益,目前世界上已很少采取此种方法。扣除法是将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作为一项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种方法虽然能够保证企业所在国的税收利益,但消除重复征税的力度相对较小,减免法只是居住国对要缴纳外国税款的国外所得按较低税率征税,而不是完全对其免税,所以与扣除法一样,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比较之下,抵免法的优越性显而易见:
一是能较为彻底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是投资者与向国内投资的税收负担大致相等,有利于促进国际投资和各国对外经济关系的发展。 

二是既避免了对同一笔所得双重征税,又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国际逃税和避税,保证了一笔所得必征一次税。

三是体现了公平税负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各国的税收管辖权和税收利益。

因此,抵免法是一种相对较优的方法,也是世界各国在免除国际重复征税的诸方法中采用较多的。 

(二)  全额抵免与限额抵免
抵免法按计算方式不同,可分为全额抵免和限额抵免,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予以全部抵免。限额抵免也称普通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跨国纳税人在国外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收给予抵免,但可抵免的数额不得超过国外所得额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限额抵免与全额抵免的区别在干:限额抵免规定了一个抵免限额,当应抵税额等于或小干抵免限额时,一般可获全额抵免,超过限额数的,则不能全数抵免,而全额抵免可实现全数抵免,但当居住国的税率低于非居住国的税率时,就会侵蚀居住国的税收利益,也逾越了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初衷。采用限额抵免可以维护居住国的税收利益,因而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而全额抵免除在少数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被采用外,单边实现这种方法的国家很少。

我国也是在参考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出于维护本国税收利益的考虑,采用了限额抵免法。 

同时,为公平税收负担,税法规定,对应抵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饭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三)直接抵免与间接抵免
抵免法按其使用对象不同,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直接抵免是直接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它一般使用于同一法人实体的总公司与海外分公司总机构与海外分支机构之间的抵免。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政府,允许母公司将其子公司已缴居住国的所得税中应由母公司分得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额,来冲抵母公司的应纳税额。

考虑到对外投资是一种跨国界的投资活动,相比国内投资,所面临的的经济环境迥异,风险大,成本高。我国以往的海外经营形态多属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投资权,为提高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法人形式的海外子公司投资方式已得到发展。所以,新税法在保留直接抵免法的同时,又引入了间接抵免方式。 

二、  新税法对境外所得税抵免的规定
(一)直接抵免
新税祛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制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  居民企业来该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
第一,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境外税收法律及相关规定应该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因为世界各国的税制情况不同,有些类似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特点。因此,税法应该对可以实行抵免的外国的所得税种进行具体地界定,特别是对那些尚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这样有利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更好地贯彻落实。据了解,外国的所得税立法中,一般对可抵免的税收性质专门作出限定,例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明文规定,美国所得税的概念乃是决定外国税种是否该列入所得税的基准,只有当外国税种恰好符合美国所得税的概念时,才可成为抵免的对象。美国对外国所得税的认定标准如下:(1) 该税并非某特定经济利益的代价,(2)该税一已实现的净所得为征税标准:(3)该税是依据该国的法律合法征收:(4)对一些特殊情况的规定,日本税法则分类阐述可抵免的税种,又按国别列举各国符合抵免条件的税种。

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是指应该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不包括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者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也不包括企业由于计算失误或其他原因多缴纳的税款,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咬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享受的税收优惠,我们一般也不给予税收饶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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