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法规解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0-11
摘要:  为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后,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何时出台,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热点。目前,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办法、优惠产业目录...

  为保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发布后,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何时出台,一直是企业关注的热点。目前,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办法、优惠产业目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以及总分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发布。

  2008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2008年4月,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

  2008年7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2008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

  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的其他若干配套政策——《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以及居民企业间接控制外国企业股份的认定办法也将陆续出台。

  现就8月出台的四个配套政策——资源综合利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向读者做一介绍。

  8月出台配套政策提示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公布

  日前,作为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之一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税[2008]117号)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修订公布,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出台,企业生产的属于列入新目录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可以享受减计90%应税收入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二)新目录范围

  包括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和再生资源3个类别的16种产品,可以享受减计90%应税收入的优惠政策,但其所使用的综合利用资源及技术标准必须符合新目录的规定。

  (三)风险提示

  1、收入越多,优惠力度越大

  减计收入是一种间接优惠的方式。企业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而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则可以正常扣除,则企业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税。企业在生产项目上得到的收入越多,最终得到的优惠力度就越大。

  2、产品范围有限制

  2005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暂行规定的决定》。同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套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其中分为鼓励、限制、和淘汰类三类。此外,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外商投资产业也分为鼓励、限制、禁止三类。因此,企业需要注意,对于生产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生产的,且不属于国家鼓励的范围产品,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扶持。

  3、优惠政策扩大到外资企业

  2008年以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内资企业,且企业享受此政策不能超过五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将此政策扩大到外资企业执行,且没有时间的限制。

  4、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标准

  为防止某些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选择目录中规定的原材料品种,并未真正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若原材料低于目录规定标准比例的,企业也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政策出台,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按购置价格的10%从企业当年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新目录范围

  1、“节能节水目录”:主要包括中小型三项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通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配电变压器,高压电动机,节电器,交流接触器,用电过程优化控制器,工业锅炉,工业加热装置,节煤、节油、节气关键件,洗衣机,换热器,冷却塔,喷灌机和喷灌带(管)18类节能、节水产品,购置这些产品的企业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必须要符合规定的性能参数和能效标准,并必须在指定领域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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