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2019版)及填报说明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1-08
摘要: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与第6行的孰小值。本行第2列不可填报。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
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 2
1 一、本年支出    
2 减:不允许扣除的支出    
3 二、本年符合条件的支出(1-2)    
4 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5 乘:税收规定扣除率    
6 四、本企业计算的扣除限额(4×5)    
7 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3>6,本行=3-6;3≤6,本行=0)
   
8 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9 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3>6,本行=0;3≤6,本行=8与(6-3)孰小值]
   
10 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10≤3与6孰小值)   *
11 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   *
12 七、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
(3>6,本行=2+3-6+10-11;3≤6,本行=2+10-11-9)
   
13 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7+8-9)    

A10506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项目(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纳税调整项目(含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结转)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相关政策——财税[2017]4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列次填报

  1.第1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2.第2列“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填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

  (二)行次填报

  1.第1行“一、本年支出”:填报纳税人计入本年损益的支出金额。

  2.第2行“减:不允许扣除的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金额。

  3.第3行“二、本年符合条件的支出”:填报第1-2行的余额。

  4.第4行“三、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列次填写计算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列次填报当年保险企业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

  5.第5行“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

  6.第6行“四、本企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第4×5行的金额。

  7.第7行“五、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3-6行的余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0。

  8.第8行“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允许税前扣除但超过扣除限额未扣除、结转扣除的支出金额。

  9.第9行“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若第3行>第6行,填0;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6-3行与第8行的孰小值。

  10.第10行“六、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其他关联方的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将其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归集至其他关联方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应≤第3行与第6行的孰小值。本行第2列不可填报。

  11.第11行“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金额”:本行第1列填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的一方,按照分摊协议,从其他关联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行第2列不可填报。

  12.第12行“七、本年支出纳税调整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3-6+10-11行的金额;若第3行≤第6行,填报第2+10-11-9行的金额。

  13.第13行“八、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填报第7+8-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6行=第4×5行。

  3.若第3>6行,第7行=第3-6行;若第3≤6行,第7行=0。

  4.若第3>6行,第9行=0;若第3≤6行,第9行=第8行与第6-3行的孰小值。

  5.若第3>6行,第12行=2+3-6+10-11行;若第3≤6行,第12行=第2-9+10-11行。

  6.第13行=第7+8-9行。

  (二)表间关系

  1.若第12行第1列≥0,第12行第1列=表A105000第16行第3列;若第12行第1列<0,第12行第1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16行第4列。

  2.保险企业:第1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1列。若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6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2列;若第3行第2列<第6行第2列,第3行第2列+第9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2列。若第12行第2列≥0,第12行第2列=表A105000第23行第3列。若第12行第2列<0,第12行第2列的绝对值=表A105000第23行第4列。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