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工商发[2016]178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体工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17
摘要: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工商发[2016]178号       2016-10-17

各设区市、韩城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神木县、府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编办,发改委,财政局,法制办: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责分工,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陕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陕西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共享。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定的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市、县(区)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部门赋码后,将全省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附件1)。市、县(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通过省工商局信息系统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应充分利用各自业务系统功能实现信息的按时传输,确保顺利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数据推送与接收。各级税务部门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市、县(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年初试点的个体工商户“就近登记”与“两证整合”结合起来,制定简明易懂的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附件2)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按有关要求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提高“两证整合”登记服务效率。

  (四)积极统筹推进,确保平稳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施之日起,全省市、县(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向办理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以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时,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对已登记的存量个体工商户,省工商局将适时建立原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

  (五)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部门要对照“两证整合”的要求,及时清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把促进个体经济发展同实施“两证整合”改革结合起来,清理、取消限制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制订、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三、实施步骤

  (一)系统测试。为顺利实施这项改革,保证系统正常运行,2016年10月中旬,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确定西咸新区工商局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业务系统试运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11月1日全面实施。

  (二)协调联动。测试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西咸新区工商、国税、地税、发展改革和法制等相关部门召开西咸新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联动工作协调会,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协调系统联动及确定实施时限等,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全省实施。2016年10月下旬,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法制办召开全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16年11月1日起,全省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

  四、部门职责

  省工商局:负责协调全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制定“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流程、申请表格、提交材料清单和配套升级改造工商登记业务系统并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数据推送;指导各市、县(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查询认领相关信息;指导各市、县(区)税务部门做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省编办:负责机构编制整合方面相关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进一步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升级对接各部门业务系统,实现与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信息的互联共享,为“两证整合”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撑。

  省财政厅:负责做好省级“两证整合”改革工作必需经费的保障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根据地方立法职权和“两证整合”工作实际需要,负责与人大常委会沟通协调修订改革中需完善的地方性法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编办、发展改革、财政和法制部门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

  (二)加强协同推进。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国税、地税、编办、发展改革、财政和法制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抓好落实。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构建公平的市场秩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积极探索个人网商等新型市场主体依法登记问题,稳妥推进个人网商登记工作,实现线上线下统一登记、一致监管、公平纳税。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要特别加强办事窗口能力建设,使窗口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改革要求,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暂没有换照意愿的,不得实行强制换照,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跟踪督查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对实施改革工作协调配合不力,造成工作脱节、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

  1.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2.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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