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法之公与不公

来源:凡圣税务律师 作者:脱军用 人气: 时间:2018-07-09
摘要:在谋求经济增长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在一定时期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人已达到较高的收入水平。在保证人们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着高收入者多纳税、中

  在谋求经济增长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社会收入分配差距在一定时期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人已达到较高的收入水平。在保证人们基本生活不受影响的前提下,本着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的立法原则,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在不损害效率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保持社会稳定。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本次个税法修正案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同时本次个税法修改拟将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个税法修正案草案未提请表决,有建议:附加扣起来很复杂,监管难、申报难、漏洞多、问题复杂,把起征点提高到每月1万,这样教育问题、赡养问题等附加问题都解决了,进一步降低交税人员监管程度。

  笔者认为,不能因为征管难的原因,简单粗暴的否定法律公平。我们抛开程序,谈谈本次个税修法的法律实体公平问题。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就是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就是让高收入者多纳税、中等收入者少纳税、低收入者不纳税。

  在社会上就是三类人,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低收入者。

  首先,高收入者一般都有经营主体,他们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法通过“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非劳动性所得税目调节,和本次个税修法无关。

  其次,中等收入者,大致分两类,一类是个人工商户等经营者,他们的收入个人所得税通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非劳动性所得税目调节,而且本次个税修法,对适用35%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从10万提高到了50万,降低了此类人群的税负。另一类就是高工资者,也分为两类,一类是高工资伴随高家庭负担者,这类人虽工资较高,但工作压力、岗位竞争和家庭负担也非常大,高工资在开销继续教育充电费用、子女教育费用、住房贷款和车贷之后都不敢生病。高工资,按现行起征点3500元缴完个税、负担完孩子、车子、房子、学习和看病费用之后所剩无几,但在别人眼中他却贴着高收入的亮丽标签,有苦难言。高工资的另一类人,他们工作已经稳定、职位较高、有一定的积蓄,早已还清了房贷、车贷,孩子已参加工作,也不想继续教育。想想这两类高工资者收入差不多,如果简单粗暴一刀切,仅把工资个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1万,不考虑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法律公平吗?

  还有就是低收入者,他们无房、无车、无存款,他们收入偏低,他们也要教育子女、也要租房生活、也想继续教育改变命运,当然本次个税修法草案从两个方面考虑了其利益,一个是起征点5000元,一个是附加扣除的问题。

  草案毕竟是草案,有很多东西还需修订,比如起征点是5000还是1万的问题,如何征管等等,但草案的立法框架和本意还是科学、公平的,我们应该支持。

  法律讲求公平,但公平是实质上的相对公平而非形式上的绝对公平,简单粗暴的一刀切虽然简单易行,但会伤害法治精神。立法要在法的精神下科学细致的进行,这样老百姓才能感受到法律的关怀。

  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名财税人,一个普通老百姓,我为本次个税修法草案点赞。

  作者:脱军用,凡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