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增值税条例的主要变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5
摘要:一、税率的变动: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6%降低为3%(第12条) 。 2、购进农产品采用收购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第8条)。 3、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

一、税率的变动: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6%降低为3%(第12条) 。

2、购进农产品采用收购发票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第8条)。

3、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

二、抵扣范围的变化:
条例第10条是规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项目的,修改后,

1、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

2、不得抵扣项目增加了条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答记者的说明,“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是指,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免税项目的减少
取消了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原条例第16条第六项)。

 四、增值税发票开票范围扩大
扩大了开票范围,将原条例第21条第二款(一)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消费者范围,限定为个人,即只有消费者为自然人时才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新增了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1、第18条明确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即境外的非居民在我国境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扣缴义务人。

2、第19条明确了:“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3、第23条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六、纳税申报时间的变化
第23、24条,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七、各权力部门管理权限:
1、国务院的管理范围:
第8、12、16条,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由国务院决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2、税总的管理范围:
第9、13条,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必须符合税总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由税总制定;

3、税总与财政部共同管理范围:
第10、11、17、22、25条,共同决定不得抵扣的纳税人自用的消费品范围;共同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共同规定增值税的起征点;共同批准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共同制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具体办法。 

4、实施细则的制定权尚未明确
取消了原条例的第二十八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的规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