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国税发[2001]263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10-05
摘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租赁和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可按文件规定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他人”的范围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国税发[2001]263号               2001-10-05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1]16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执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69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租赁和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可按文件规定享受国家对民贸企业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他人”的范围包括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

  二、民贸县的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在非民贸县的分支机构应各自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不得享受民贸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