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港通”税收政策解读

来源:华税律师事务所 作者:华税律师事务所 人气: 时间:2014-11-17
摘要: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正式启动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为明确沪港通试点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 《通知》 ...

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正式启动时间为2014年11月17日。为明确沪港通试点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施行。《通知》规定了内地和香港投资者上市股票转让差价所得、上市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税问题,内地和香港投资者买卖股票的营业税问题,内地和香港投资者转让股票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一、何为沪港通
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沪股通,是指香港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是加强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联系、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有益尝试,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

沪港通的制度要点包括:1.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互为结算参与人,分别在对方开立证券账户,依法提供名义持有人服务。境内投资者不登记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而是通过中国结算享有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实际权益;同样,香港市场投资者也不登记于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而是通过香港结算享有上交所上市股票的实际权益。3.投资标的。试点初期,沪股通的股票范围是上交所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同时在上交所、香港联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港股通的股票范围是香港联交所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同时在香港联交所、上交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4.实行投资额度管理。试点初期,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5.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试点初期,参与港股通的境内投资者限于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对参与沪股通的香港投资者不设准入条件。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梳理 内地投资者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个人和企业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所得税(股票转让差价所得)
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所得税(股票股息红利所得)

H股:由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H股: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内地个人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H股: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H股:由非H股上市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非H股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可于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可以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营业税(股票转让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参见财税[2009]111号)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参见财税[2009]111号)自2014年11月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港股通印花税由中国结算代收后转交香港结算或香港联交所后,上缴税务机关。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港股通印花税由中国结算代收后转交香港结算或香港联交所后,上缴税务机关。自2014年11月17日起,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沪股通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由香港结算代收后转交中国结算后,上缴税务机关。

三、政策解读
由于沪港通涉及内地与香港企业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涉及股票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等不同所得来源,涉及现行内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以及《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等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首先对上述现行政策进行如下整理:
(一)国内法现行税收政策
个人投资者企业投资者所得税(股票转让差价所得)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9]167号)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所得税(股票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12]85号)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营业税(股票转让差价收入)。

对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个体工商户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印花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现行3‰调整为1‰。即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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