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1-20
摘要: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规定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并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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