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资本到位后企业不用变更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纪宏奎 钟燕 人气: 时间:2024-01-19
摘要:从2015年开始,企业申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即实行了“三证合一”制度,由工商部门发放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就是说,认缴资本到位后,企业无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1月12日,《中国税务报·纳税服务专刊》的政策解读版刊发了《认缴不出资,会影响企业部分费用税前扣除》一文,详细介绍了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实施后,企业股东认缴不出资对税前扣除的影响。那么,如果企业的股东在5年内全额缴清认缴的注册资本,后续还有哪些需要办理的涉税事项呢?

  无须变更工商登记

  企业股东缴清认缴的注册资金,公司注册资本未发生变化,无须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由此可见,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属于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内容之一。

  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可以实缴,也可以认缴。登记机关只需要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因此,企业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发生了变化,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企业股东由认缴变为实缴,企业登记信息中的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并未发生变化,不需要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也无须提供验资报告。

  认缴资本到位后,需要根据规定进行公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条第(一)款明确,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收到股东实缴资本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添加实缴出资信息。

  无须变更税务登记

  从2015年开始,企业申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即实行了“三证合一”制度,由工商部门发放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也就是说,认缴资本到位后,企业无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登记类型;(四)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方式;(六)生产经营范围;(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八)生产经营期限;(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同时,《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由此可见,税务登记内容中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而当注册资本发生变化时,才涉及变更税务登记。认缴资金到位后,不涉及注册资本变化,企业无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重点关注印花税处理

  认缴资金到位后,企业财税人员还需要进行相应的财税处理。其中,在会计上,当收到股东缴清的认缴资本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实收资本”。在税务上,需要重点关注印花税的处理。

  根据印花税法,企业在实际收到股东缴清的认缴资本后,需要按照实缴资本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小型微利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半征收)。在这个过程中,企业需要关注印花税的缴纳时间。印花税法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三)项进一步明确,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以笔者所在的湖北省为例,《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2〕5号)明确,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于年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因此,如果是湖北的企业,在认缴资金到位后,应当在次年1月15日内申报缴纳印花税。笔者提醒,不同地区的企业,在收到股东缴清的认缴资金后,需要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及时缴纳相应印花税税款。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1月19日  版次:06

       作者及单位:纪宏奎 钟燕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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