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两万以下无需发票?起征点是多少?

来源:蓝敏说税 作者:蓝敏 人气: 时间:2018-10-10
摘要:继续掰掰28号公告。 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出台后,付给个人在增值税起征点之下的收入,不需要收发票了。 首先明确,这个观点是错误的!错误的! 只要购买了产品或劳务,就必须取得发票;只要提供了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就必须开发票。 这是《发票管理办法

  继续掰掰28号公告

  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出台后,付给个人在增值税起征点之下的收入,不需要收发票了。

  首先明确,这个观点是错误的!错误的!

  只要购买了产品或劳务,就必须取得发票;只要提供了经营活动取得收入,就必须开发票。

  这是《发票管理办法》(587号国务院令)的规定。所以,任何金额,都必须提开具发票、取得发票。

  总局公告的效力远低于法规。

  所以,依然必须取得发票,没有取得发票,就是违法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

  那么如何理解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对起征点问题的规定呢?

  这个公告想表达的是:在企业所得税的扣除上,某些特殊情况下,收据也可以是所得税扣除认可的凭证。

  为了达到这样的便民目的,公告可谓煞费苦心,只是大家没有意识到。

  首先,其第二条定义了一个新概念“税前扣除凭证”,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的概念,是税务总局的独创。

  这个概念的关键点在于没有冠以“合法”二字。以前,谈到扣除凭证,总局总是讲“合法凭证”、“合法有效证据”之类,此处,“合法”二字被剔除了。

  但是,聪明的地方在后面。

  其第四条说: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合法的要求又回来了,只是不是再写到名字中而已。

  直接表述为“合法凭证”就完了嘛,为何还要费这个周折?

  看看这样绕圈子的目的:

  其第九条说: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就是说,在第九条规定的某类特殊情况下,以收据为扣除凭证。

  我们知道,按《发票管理办法》(587号国务院令)的规定,不收发票就是违法,它并没有授权: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显然,如果仅仅只有收据就属“违法凭证”。

  “某类特殊违法凭证也是一种扣除的合法凭证?”如果这表述,难免荒谬。如果把合法二字独立出去,只叫“扣除凭证”,就成了:“某类特殊违法凭证也是扣除凭证”,可能就不太刺眼了。

  只是,第四条的“合法性原则”,就这样被玩坏了。税务总局规定的某类违法凭证,就成为了扣除凭证,可以用于扣除。纳税人自己的违法凭证呢?就不是扣除凭证,不能用于扣除。这是什么道理?

  当然,第九条对于90%会计来说,总归感觉是好事情,不需要发票的情况,多一点算一点,汇算不就是找发票么?眼睛看到这一点后,对为什么会有“合法性原则”,也就不去想了。

  那么,什么情况下的支出,可以不要发票呢?这得看收款方。

  一是依法不需要办税务登记的单位,比如国家机关。

  二是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

  2018年第28号公告同时定义了“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这个“销售额”是指月销售额、还是季度销售额?或者是年销售额?

  语焉不详。一般理解,是指起征点对应的销售额。比如,起征点是月,就应该是月销售额。注意,增值税的起征点只有两个:一个是按期,一个是按次。

  按增值税政策,按期起征点最高2万元/月,按次起征点最高500元/次。起征点以下免征增值税。注意,不是不征,而是免征。所以,应该开增值税免税发票。

  那么,个人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起征点­是按月还是按次呢?

  事情还得回到增值税政策上来。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解读这条:

  第一、增值税纳税期限,原则是按期,仅仅当无法按期时,才“可以”按次——也不是必须按次。

  第二、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但核定的仅仅是“按月”或者“按季”之类的具体期限,而不是把按期核定为“按次”。按次的必要条件是存在“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事实。

  第三、《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36号文附件1)第47条甚至直接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就是说,包括个人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都应该按期、按季纳税,甚至无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所以,个人原则上适用按期纳税,除了非常特殊的情况,不会出现“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情况。

  有人问我:蓝老师,我以月销售额1.8万,去税务机关代开免税增值税发票时,遇到税务开票人员主张:进行了税务登记才能按期纳并免税,否则,个人一律按次纳税。

  这个按次,错就错在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违反了《条例》第23条,或者《试点实施办法》第47条关于纳税期限的规定。开票窗口人员的工作是收资料开票,既然未被授权进行税务检查,他如何取证,来证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开玩笑。

  所以,个人在月销售额2万之内,免税,原因是不到起征点。付款企业在所得税扣除时,可以用收据作为扣除凭证。(当然,虽说所得税可以过关,严格按《发票管理办法》理解依然是违法的。)

  那么,个人在月销售额2万以上、3万以内呢?也免税,但原因不是起征点,而是财政部税务总局专门的免税规定。此时,严格按2018年第28号公告执行,仅仅收据就不是扣除凭证了。

  相关解读——

  发票还是法制?——无票支出税前扣除<蓝敏>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