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财农税字第12号 财政部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8-05-1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法规,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法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

财政部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88]财农税字第12号      1988-05-16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申请免征土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批交我部研办(国务院收文办522号)。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我部已于1987年12月21日以[87]财农字472号文函复辽宁、湖北、内蒙古、广西四省、区,并抄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复函法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法规,公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法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

  三、有的公路建设项目,由于投资概算方面的原因,交税暂有困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审核批准,可缓期在六个月内,分期交清,不交的按有关法规处理。

  上述法规对公路征收耕地占用税已经作了照顾。为了保持国家税收政策的统一,对于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占用耕地,请即照此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天津市财政局,河北省财政厅。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