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62号提案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4-04
摘要: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答复政协四川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62号提案的函

  **委员:

  您好!

  省政协十二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562号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为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效果良好。

  二、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员工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赋税成本较高,在企业平均市值的情况下,普遍高于直接股东20%的所得税率”等问题。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 根据《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我国税收立法权集中在中央,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地方无权制定税收政策。我局将继续严格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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