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开企业偷税移送公安机关,超期限河北地税不予行政处罚

来源:非税勿扰 作者:胡晓锋 人气: 时间:2018-02-05
摘要:近期,有媒体披露河北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偷税,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新闻主要内容如下: 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2010年12月注销税务登记,2013年4月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

  近期,有媒体披露河北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偷税,被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新闻主要内容如下:

  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与经营,2010年12月注销税务登记,2013年4月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河北省审计厅移送的涉嫌偷税案件线索,保定市莲池区地税稽查局于2016年3月28日至2016年10月23日对保定赫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3年6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采取不计或少计收入,虚列成本的手段造成少缴营业税2280494.78元、城建税159634.63元、教育费附加68414.84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2804.95元、土地增值税14128307.76元、印花税22804.90元,税费款共计1668.2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2009年营业税2280494.78元、城建税159634.63元、印花税22804.90元及2010年土地增值税14128307.7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以上偷税款共计1659.1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上述所偷税款已超过处罚期限,应不给予处罚。保定市莲池区地税稽查局于2016年11月2日对该单位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未在十五日内到当地税务机关缴清税款、滞纳金。之后多次催缴,由于该单位的法人代表许永强已经移送到公安机关,无从筹集资金,故至今仍未缴纳。

  该单位因虚假纳税申报造成的少缴税款数额已达到5万元以上,并且检查所属年度2009年、2010年少缴税款数额占应纳税款金额的比例均已达到百分之十以上,根据最高检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该案已达到追诉标准,经保定市莲池区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确认应移送公安机关。保定市莲池区地税稽查局于2016年12月1日将该案件移交邢台市柏乡县公安局,柏乡县公安局于2016年12月6日对该案件正式立案侦查。

  非税勿扰点评:

  首先要为河北地税点赞!

  追溯时效,是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溯期限为二年,即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根据违反税法行为及其处理的复杂性,将行政处罚的一般追溯期限由二年延长到五年,是法律作出的特别规定,延长至五年仍然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这对于集中打击在追溯期内的各种税收违法行为,教育违法行为人改过自新,自觉遵守国家法律,不再实施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遵照执行。

  作为审计厅移送案件,在已经定性偷税,涉案税款达一千六百余万元,且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况下,能够旗帜鲜明的给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的充分理解,是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最好诠释。

  其次,反观非税勿扰正在处理的另外一件税务行政复议案件,某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对税法某些条款的理解就出现了巨大的偏差,我将其归纳为三超案件:

  一超,是指超过追征期,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滞纳金。在不符合偷逃骗的情况下,追征纳税人十一年前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二超,是指超过追溯时效,给予纳税人行政处罚。对纳税人十年前的少缴税款行为给予罚款;

  三超,是指检查期限超越纳税人的经营期限。即对2001年3月1日成立的纳税人,将检查期间的起始日定为2001年1月1日。

  两案对比,更加突显了河北地税的行政执法水平。非税勿扰希望更多的税务机关,能够严格依法行政,对税法负责,对纳税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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