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77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5-23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省政府有权确定农信社个人股东取得红利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该政策不包含农商银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4号建议的答复

闽地税函[2017]77号        2017-05-23

白史英代表:

  《关于减免福建农信社个人股金红利所得税的建议》(第10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税收政策适用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省政府有权确定农信社个人股东取得红利收入减免个人所得税政策,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该政策不包含农商银行。

  二、其他省市类似情况的税收适用情况

  据了解,目前,全国大部分省市对农村信用社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均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征税,2016年1月起,湖南省取消原对农村信用社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优惠。目前,仅辽宁、河北、山东等少数省份在不同程度执行上述减免税优惠政策,且都没有扩大到农商银行。

  三、我省相关税收政策适用情况

  我省《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股息、红利收入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3]5号)关于个人从农村信用社(不含农商行)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已届满。我局将配合财政部门开展助力我省农信系统发展税收政策调研,进一步扶持我省农信系统发展,并适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您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涉税诉求。

  同时,也非常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继续加强与地税部门的沟通联系,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改进工作,共同推进我省农信系统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