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26
摘要: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公式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当职工后续年度的服务将导致其享有的设定受益计划福利水平显著高于以前年度时,企业应当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计划义务分摊确认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设定受益计划福利义务至职工提供服务不再导致该福利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在确定该归属期间时,不应考虑仅因未来工资水平提高而导致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显著增加的情况。

  【解读】本条规定设定受益计划的账务处理。企业应根据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的本期福利义务,按受益原则进行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现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利息)
    贷:应付职工薪酬(本期增加的义务)
  期末:
  借:财务费用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所有设定受益计划义务予以折现,包括预期在职工提供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的十二个月内支付的义务。折现时所采用的折现率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与设定受益计划义务期限和币种相匹配的国债或活跃市场上的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确定。
  【解读】本条规范折现率。离职后福利可能在数十年后支付,应该折现,折现率可选择同期限国债利率或高质量公司债券的市场收益率。

  第十六条 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一)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其中,当期服务成本,是指职工当期提供服务所导致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额;过去服务成本,是指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的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三)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三)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企业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解读】本条规范计入损益的职工薪酬成本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且不允许转回至损益的职工薪酬成本。
  
  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列支去向

  第十七条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或损失,即由于精算假设和经验调整导致之前所计量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的增加或减少。
  (二)计划资产回报,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三)资产上限影响的变动,扣除包括在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中的金额。
  【解读】本条规范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的内容。

  第十八条 在设定受益计划下,企业应当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一)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二)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解读】本条规范确认过去服务成本的时点。一旦发生义务就立即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时,确认一项结算利得或损失。
  设定受益计划结算,是指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的交易,而不是根据计划条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设向职工支付福利。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是下列两项的差额:
  (一)在结算日确定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
  (二)结算价格,包括转移的计划资产的公允价值和企业直接发生的与结算相关的支付。
  【解读】本条规范设定受益计划结算利得或损失的计量。应注意:结算利得或损失属于服务成本的组成部分,可计入当期损益或资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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