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8-05
摘要: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甘肃省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资源管理,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资源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资源税法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税目,我省应税矿产品适用税率,按照所附的《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对目前我省已探明储量但尚未开采的矿产品,开采并生产经营后,根据资源税法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所属应税矿产品税率幅度的最低税率征收,待生产经营稳定后,再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适用税率。

  二、资源税法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中,地热实行从量计征,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石灰岩、其他粘土、砂石实行从量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的方式。

  三、符合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意外事故,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上年度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的,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起,连续12个月减征50%资源税。

  (二)纳税人开采销售伴生矿,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

  (三)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按其应纳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

  (四)纳税人开采尾矿,免征资源税。

  符合上述规定的,由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征免征政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各级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开采、销售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可提请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出具意见。

  四、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

甘肃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