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志合律师谈个税法修订草案

来源:深圳新闻网 作者:张玲 人气: 时间:2018-07-16
摘要: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6月19日多家媒体又报出更重磅消息: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
6月15日上午,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及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合并且统一挂牌,标志着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阶段性关键一步。
 
6月19日多家媒体又报出更重磅消息:备受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6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个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也将迎来一次根本性变革。
 
据报道,此次个税法大修内容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个税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至每月5000元(每年6万元);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记者注意到,曾经被老百姓戏称为新的“三座大山”的教育、医疗、住房,都被纳入新草案中以专项附加扣除,有没有感觉肩膀的负担一下子轻松了?这意味着每个人的生活都将发生真金白银的变化。现在就让我们提前感受一下这美好的幸福获得感。
 
本期张玲说法,我们邀请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税务律师团队负责人吕志合律师为各位网友解读: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我们的生活将发生怎样的变化?
 
【关于个税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
 
记者问:个税起征点提高,对普通老百姓利好体现在哪里?
 
吕律师表示,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是继2011年以来再一次提高个税“起征点”,其中明确提到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到5000元。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而本次草案若通过,会将减除费用标准定为五千元。
 
吕律师告诉记者,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工资占比较高,这就意味着我国的城市工薪阶层承担着大部分税负。要让工薪阶层感受到税收的公平,提高工资薪金的个税“起征点”是一个最直接的、立竿见影的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本次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直接意味着收入不足5000元的工薪阶层人群可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由于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累进税率,收入越高适用税率越高。提高“起征点”也能够降低中等收入人群的适用税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整体税负。
 
【关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记者问:劳动性所得综合征税是如何理解,新的草案和现行的征税计算方式有何变化?综合征税后,交的税多了还是少了?
 
据吕律师介绍,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各有不同的征税方式: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可达45%;(减除标准:3500元)
 
2、劳务报酬所得按次征收(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收入为一次),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最高税率可达40%;(减除标准: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
 
3、稿酬所得按次征收,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减除标准: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
 
4、特许权使用费按次征收,适用20%的比例税率。(减除标准: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
 
吕律师进一步解释说,从上述征收方式可见,在分类征收制下,所得类型的不同可能会造成最终税负不一样。
 
本次个税改革草案提出将以上四种类型的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收的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目前暂未见到具体的税率标准,但可以确定的是以上四种收入将可能会采取统一的税率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草案还提到居民与非居民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即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劳动性所得综合征收是否能同时适用于居民和非居民还要看接下来的具体规定。”
 
【关于教育类支出专项附加扣除】
 
记者问: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对全面二孩政策是否具有极大的支持力度?对教育产业是否也有正面的刺激作用?
 
“个税改革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无疑可以减轻家庭在教育子女方面的财务压力,对于二孩家庭来说亦是如此。”吕律师认为,子女教育支出对于每一个家庭而言都是一笔不小的花费,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面,家庭承担了很大的责任。
 
他分析说,本次个税改革从增加子女教育支出专项扣除项目上来看,有向“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收模式”发展的趋势,倘若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经验,将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家庭生活基本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范围的话,将会更有利于提高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让人们感受到税收公平。
 
从此次草案的修改方向看,吕律师的观点是,增加子女教育、继续教育支出项目的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都将会对教育产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人们对教育的投入能够在一定范围内扣除,一定程度上会向社会大众传达国家鼓励教育行业发展的信息,同时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受教育人员的经济压力。
 
他说,“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将这理解成为一种国家的‘教育奖励’,是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其在提高教育水平,引领社会风气上的‘奖惩效应’。”
 
【关于大病医疗专项扣除】
 
记者问:大病医疗支出专项扣除的好处是什么?
 
大病医疗支出专项扣除对于患病者本人来讲是个重大利好。吕律师指出,大病往往意味着巨大的医疗支出,对于普通的工薪阶层而言,医疗费用甚至可能是患者本人的全部积蓄或者更多。因此,将大病医疗纳入专项扣除对于减轻患者的税负是非常明显的税收优惠,极大的降低了患者的个税负担。
 
同时,现实生活中,个人的收入积蓄是难以支付高额的大病支出的,往往是用家庭的整体收入在承担患病者的巨额医疗支出。他认为,如果大病医疗的专项扣除扩大至家庭成员,将更能体现出此次个税改革的优惠。尤其当患病者为未成年人,或其他因患病而无法进行工作,没有收入来源的患者,则完全是依靠家庭收入在支撑。
 
“若将大病医疗专项扣除扩大至家庭成员将更能体现出税改的力度,惠及广大工薪阶层。”吕志合律师这样表示。
 
【关于房贷利息和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记者问: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对稳定楼市和减少买房者租房者的压力,如何体现?
 
吕律师回应说,住房需求属于人们的一项“刚性需求”,不论收入多寡,每个人都一定会买房或者租房来保障自己的基本生存条件。因此,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的大环境下,该项个税改革实际上是考虑到了大部分中产阶层的基本生活需求。
 
目前的个税改革草案中实际上并没有对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如何扣除进行具体的规定。假如真的能够实现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全额扣除,对于买房者以及租房者而言,肯定是一项重大利好消息——这意味着“房奴”们每月支付的房贷利息以及租房者每月承担的租金可以进行附加扣除,扣除之后其整体的税负会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可支配收入。但是也不排除该项扣除政策有可能会刺激一部分新的购房群体,掀起一波新的“购房热潮”。
 
【关于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记者问: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这个如何理解?
 
吕律师介绍说,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缴纳的。超额累进税率是把征税对象的数额划分为若干等级,对每个等级部分的数额分别规定相应税率,分别计算税额,高等级高税率,低等级低税率,各级税额之和为应纳税额。
 
此次个税改革扩大了低等级税率的级距,原来符合高等级税率的部分纳税人,在个税改革后,将可能被划分至比原来更低等级的级距中,将按照低等级税率计算纳税。
 
因此,实际降低了个税的缴纳税额,降低了税负标准,增加了个人收入。他表示,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将有利于更多个税纳税人能适用低税率进行纳税,扩大了此次个税改革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范围。
 
【关于高收入群体的征税】
 
记者问:不久前爆出的明星高片酬在某些城市享受优惠税收政策,以及央视前知名主持人就大小合同报料风波,是否也说明此次个税修改中,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收比例将提高,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将以更合理的体系予以安排?
 
吕律师介绍说,通过用个税调解收入差距,对社会财富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再分配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如果明星等高收入群体的收入涉及上述所得,需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综合征收的,也即原先劳务报酬所得最高税率40%,稿酬所得的税率20%再减征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率20%,将可能会适用最高至45%的税率进行个税缴纳。从这个角度而言,综合征收后,对高收入群体税收征收比例将可能提高。
 
但在另一方面,本次个税改革中的亮点是增加了反避税条款。
 
此前,反避税条款只在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本条目的是为了打击企业进行没有合理商业目的避税安排。
 
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草案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即增强了对高收入群体进行更加严格的全球税收监管力度,防止高收入群体通过不合理的手段进行非法‘避税’,从而避免造成国家税基的侵蚀。”
 
吕律师认为,如今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反避税条款,表明国家已经对于高净值人士的个税问题高度关注。一部分高净值人士的避税安排将可能被否定,以求进一步实现税收公平,发挥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调解社会财富再分配上的作用。
 
吕志合律师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税务律师团队负责人。深圳市律师协会税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
 
武汉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拥有财务会计与民商法双学历、律师资格、司法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2003年开始律师执业,核心执业领域为与税法相关的法律事务,现担任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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